修订内容 | 涉及条款 | 修订原因 | 修订条款建议 |
A章 | | | |
增加湿租安全责任要求,并作项目编号调整 | 121.9 | 安全责任不明确 | (6)安全运行责任;
(7)局方认为有关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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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章 | | | |
管理人员的配备 | 121.43 | 下放对安全总监的偏离批准权限 | (b)对于某一项具体运行,如果 合格证持有人能证明,由于所涉及的运行种类、所使用的飞机数量与型号和运行的区域等因素,使用较少的管理人员能够完成本条(a)款规定的除安全总监以外其他职位的全部职责并能以同等安全水平完成运行,局方可以认可其管理人员的配备。除经局方批准外,安全总监不允许由本条(a)款其余职务的人员兼任。 |
项目调整编号 | 121.45 | | (f)如果合格证持有人拟选任的人员不符合本条(a)、(b)、(c)、(d)或者(e)款规定的经历,但具有相应的经历,能够有效履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相应职位的职责和合格证持有人手册规定的程序,局方可以批准对本条相应款项规定经历的偏离。(c)担任本规则第121.43条(a)款中规定的维修副总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接受了局方认可的相关法规的培训并合格; |
修改“维修管理人员的合格条件” | 121.45 | 由于CCAR-66部已经取消了“维修管理人员证书”,CCAR-121R4该条款中涉及到“维修管理人员证书”的要求不再适用,改为“相关法规的培训”要求 | 121.45 (c)担任本规则第121.43条(a)款中规定的维修副总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接受了局方认可的相关法规的培训并合格; (2)在前6年内具有至少3年从事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至少一种类别和级别飞机的维修或者维修管理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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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章 | | | |
在相应条款中明确要求建立卫星通信能力,提出运行控制陆空语音通信标准(4分钟)。 | 121.97 | 1、《航空公司运行控制卫星通信应用政策》(民航发[2013]10号);《航空承运人运行中心(AOC)政策与标准》(AC-121-FS-2011-004R1);2、美国联邦法典第14篇第121部§121.99;3、美国联邦航空局咨询通告AC-120-101“Part 121 Air Carrier Operational Control”第9节明确了建立通信的时间标准是4分钟,其主用方式是语音通信。 | 第121.97条 通信设施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在整个航路上,所有各点都具有陆空双向无线电通信系统,能保证每一架飞机与相应的签派室之间,每一架飞机与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之间,以直接的或者通过经批准的点到点间的线路进行迅速可靠的通信联系。除经局方根据所用机型和运行情况作出特殊批准外,对于合格证持有人的所有运行,每架飞机与签派室之间的通信系统应当是空中交通管制通信系统之外的独立系统,能够满足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在4分钟内建立迅速可靠语音通信联系。 |
增加EFB要求;增加涉及电子导航数据管理的相关内容;增加运行飞行计划 | 121.133 | 运行飞行计划修订原因:ICAO ANNEX 6第一部分4.3.3 运行飞行计划规定“4.3.3.1 每次预期的飞行都必须填写运行飞行计划。该计划必须经机长批准和签字,并在适当时由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签字。计划需由运营人或其代理人存档,如不能履行此程序,则必须交给机场当局或在起飞航站的适当地点予以记录。 | (a)概述
(18)飞行计划的填写规范,运行飞行计划的内容和使用方法;
(41)电子飞行包(EFB)管理要求和程序(如适用); (42)电子导航数据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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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章 | | | |
飞机的航路类型限制 | 121.157 | 与延程运行相配合,按新的延程运行定义修订 | (a)除经依据本规则W章的规定得到局方批准且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许可的条件下,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以涡轮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实施以下运行:
(1)延程运行;
(2)在北极区域内的运行;
(3)在南极区域内的运行。 |
I章 | | | |
增加污染道面起飞和着陆运行要求 | 121.195 | 1、在CCAR-121部中,只考虑了干跑道和湿滑跑道两种条件下的地面运行情况,实际上是把湿跑道和所有污染条件均归为湿滑跑道一种情况,近年来,多数运输机制造商均分别针对湿跑道和污染跑道的地面运行进行了取证,因此分别针对湿跑道和污染跑道提出性能要求也更符合实际运行需要;2、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六第一部分第5章 “5.2 适用于按附件8 第IIIA 部分和第IIIB 部分审定的飞机”中的“5.2.6 在应用本章各项标准时,必须考虑严重影响飞机性能的所有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对于陆上飞机,飞机的质量、使用程序、与机场标高相应的气压高度、外界温度、风、跑道坡度和道面状况,即对陆上飞机为是否存在雪、雪浆、水和/或冰;对水上飞机为水面情况)。这些因素必须直接作为运行参数加以考虑,或用余量或裕度的方法间接地加以考虑,这些余量或裕度可以用性能数据表给出,或者在飞机据以运行的、全面而详细的性能规定中给出。3、欧盟委员会规章(EU) No 965/2012 ANNEX IV CAT.POL.A.235 Landing | 第121.195 条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目的地机场
“(c)对于不能符合本条(b)款第(2)项的要求而被禁止起飞的涡轮螺旋桨驱动的飞机,如果指定了备降机场,除允许飞机在跑道有效长度的70%以内完成全停着陆外,该备降机场符合本条所有其他要求,则可以允许该飞机起飞。
(d)对于涡轮喷气飞机,在有关的气象报告和预报表明目的地机场跑道在预计着陆时刻可能是湿的时,该目的地机场的有效跑道长度应当至少为本条(b)款所要求的跑道长度的115%,否则,该飞机不得起飞。如果在湿跑道上的实际着陆技术证明,对特定型号的飞机,已经批准了某一较短但不小于本条(b)款要求的着陆距离,并且已经载入飞机飞行手册,则可以按照手册的要求执行。
(e)对于涡轮喷气飞机,在有关的气象报告和预报表明目的地机场跑道在预计着陆时刻可能是污染的时,该目的地机场的有效跑道长度应当至少为以下距离中的较大者:本条(b)款所要求的跑道长度的115%,以及根据认可的污染跑道实际着陆距离数据确定的着陆距离的115%,否则,该飞机不得起飞。如果上述污染跑道的道面已经进行了特殊处理,而且实际着陆技术证明,对特定型号的飞机,已经批准了某一较短但不小于本条(b)款要求的着陆距离,并且已经载入飞机飞行手册,则可以按照手册的要求执行。(f)由于不能符合本条(b)款第(2)项而被禁止起飞的涡轮喷气动力的飞机,如果指定了符合本条(b)款所有要求的备降机场,则可以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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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章 | | | |
修改“旅客座椅间距”相关附图,121修订原文中图片无法替代,以此图为准 | 121.213 | 与CCAR-121R3该条款相比,内容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附图的内容却出现了缺失,有可能是CCAR-121R4改版时后期的编辑或排版出现了错误;另外,CCAR-121加入此条款时,是参考HKCAD的相关标准(实际上是UKCAA的一个适航通告文件的要求)制定的,经确认UKCAA文件的附图与CCAR-121R3的附图完全一致,因此,此次仍按照原来的附图内容进行勘误。 | | |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3.png | | | |
K章 | | | |
文字修改 | 第121.310 | | (d)应急灯的工作。除按照CCAR-25部第25.812条的相应适航要求设置的仅限于一个辅助装置使用、独立于飞机主应急照明系统、在该辅助装置放下时能自动接通的那些灯外,本条(c)和(h)款所要求的每个灯均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iii)当在任一机组成员工作位置上使其处于接通或者待命状态时,一旦飞机正常的供电电源中断时,它将保持燃亮或者开始燃亮。 |
增加“旅客和客舱机组成员座椅的16G和HIC要求”
| 121.311 | 第一是由于CCAR-25.562款中明确了旅客和客舱机组成员座椅的16G和HIC要求,但由于运行规章一直没有明确相关规定的执行,导致目前正在运行的航空器中有相当一部分航空器仍然不满足该要求,没有形成有效的闭环管理,是安全管理上的一个风险;第二是由于FAA对FAR-121.311款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旅客和客舱机组成员座椅的16G和HIC要求。 | (j) 实施载客运行运输类飞机的旅客和客舱机组成员的座椅要求:
自2017年1月1日起,合格证持有人引进的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新制造的航空器,其所安装的旅客和客舱机组成员的座椅必须满足2011年12月7日颁布实施的CCAR-25及其后续版本中25.562款的要求,否则不得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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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修改 | 121.313 | | (e)两个独立的静压系统,与外部大气相通, (f)对于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除机组成员外,如果机上还搭载有其他乘员,则驾驶舱和乘员舱之间应当装有带锁定装置的门(即驾驶舱门),该锁定装置应当设计成只能从驾驶舱内解锁,并且在使用中有效,以防止其他机上乘员未经驾驶舱内飞行机组成员的同意将门打开,或者驾驶舱门只能由值勤飞行机组成员持有的钥匙才能打开。对于从驾驶舱和客舱都能进入的机组休息区的飞机,则该区和客舱之间应当安装有带类似锁定装置的门。 |
禁止吸烟规定 | 121.317 | 根据国家整体禁烟要求对飞机上吸烟要求进行修订 | (e)飞机在运行时,应当使“禁止吸烟”的告示信号灯保持常亮,或者出示一个或者几个符合CCAR-25部第25.1541条要求的“禁止吸烟”的标牌。若同时使用灯光信号及标牌,则灯光信号在整个飞行航段上应当保持常亮。 |
电子导航数据管理 | 121.321 | EU OPS中有规定,ICAO附件6中7.4要求 | 第121.321条 电子导航数据管理(a)合格证持有人应配备适当的电子导航数据(含导航数据库)管理工具;
(b)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电子导航数据产品应支持导航应用,满足所需的数据完好性标准;
(c) 在特殊批准的导航应用中使用电子导航数据前,合格证持有人应向局方演示证明数据处理流程和导航数据满足要求的数据完好性标准;
(d)合格证持有人应通过直接或者通过监控第三方供应商符合性的方式,持续监控数据处理流程和导航数据的完好性;
(e)合格证持有人应确保在所有相关的飞机上及时地安装电子导航数据,保证数据当前有效和未被更改;
(f)合格证持有人预见或发现电子导航数据存在缺陷并对飞行运行构成危险时,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给相关运行人员及电子导航数据产品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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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章 | | | |
增加“航空公司维修工程管理外委相关原则和要求”和有关“航空器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的要求 | 121.363 | 1、航空公司维修工程管理外委试点工作已经开展,并将在试点结束后正式予以推广,因此需要修订规章以明确相关原则和要求。 2、鉴于适航审定部门已经在CCAR-25R4的修订中和新颁布的CCAR-26部中明确提出了针对“航空器持续适航与安全改进”方面的要求,为了形成有效的闭环管理,避免“老龄飞机”安全管理上的风险,此次修订参照FAR-121部将针对“航空器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的要求纳入到CCAR-121此次修订的附录H中。 | (4)完成适航指令、本规则附件J规定的航空器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要求,以及局方要求强制执行的任何其它持续适航要求;
(5)依据批准的标准完成改装,对于非强制性改装,制定具体政策。
(c) 在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况下,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通过协议将本规则第121.371条中工程技术、维修计划与控制、质量和培训管理职能所涉及到的具体工作全部或者部分进行委托:
(1) 合格证持有人对航空器的适航性承担全部责任;
(2) 合格证持有人应对受委托方及其委托实施的维修工程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以确保落实其航空器的适航性责任;
(3) 承担合格证持有人委托工作的受委托方应被视为合格证持有人维修工程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并接受局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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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航空公司维修工程管理外委相关原则和要求” | 121.365 | 航空公司维修工程管理外委试点工作已经开展,并将在试点结束后正式予以推广,因此需要修订规章以明确相关原则和要求。 | 121.365“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系统”
(a) 任何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个由维修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落实其飞机适航性责任,并由总工程师负责落实其飞机工程技术管理责任的维修系统。维修系统应当具备必要的机构、设施、工具设备、器材、人员和工作程序来实施或者安排实施维修工作,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通过外委的方式来符合上述要求。 |
增加“维修工程管理外委”的内容要求 | 121.366 | 在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的要求中增加有关维修工程管理外委的内容 | 第121.366条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
(c)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0) 维修工程管理外委:其中至少包括承接外委工作的机构说明、外委工作范围、职责和分工、联络协调方式和对承接外委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和程序;
(11)有关附件:其中至少包括实际使用的表格标牌样件,工作程序清单及其它必要的附件;
(12)符合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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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航空公司维修工程管理外委相关原则和要求”由于CCAR-66部已经取消了“维修管理人员证书”,CCAR-121R4该条款中涉及到“维修管理人员证书”的要求不再适用,改为“相关法规的培训”要求。 | 121.371 | 1、航空公司维修工程管理外委试点工作已经开展,并将在试点结束后正式予以推广,因此需要修订规章以明确相关原则和要求。 | 121.371“维修系统的机构和人员”
(a)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系统应当按照下述要求设置机构,以落实本规则第121.363条规定的适航性责任:
……新增下述内容: (b)维修系统的人员应当满足如下资格要求: (1)工程技术部门、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质量部门的主管应当具备维修管理经验,接受了局方认可的相关法规的培训并合格; |
修改“飞机的适航性检查”相关要求 | 121.375 | 第一、将“民航飞发【2010】14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纳入到规章中;第二、为今后使用委任代表实施航空器投入运行前检查和年度适航性检查明确相关要求;第三、配合取消在国外接飞机相关要求的落实。 | (a)合格证持有人的每架飞机在首次投入运行前应当通过局方适航监察员或局方授权人员的检查,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获得适航证签署并正式加入运行规范的相关条款后才能投入运行。
(b)按照本规则运营的飞机应当接受局方适航监察员或局方授权人员进行的年度适航性检查,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得到运行规范相关条款的重新签署后才能继续投入运行。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适航监察员或局方授权人员在任何时间对其正在运营的飞机进行的适航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任何存在缺陷的飞机,应当在其改正措施满足局方的要求后方可以再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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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章 | | | |
更改年龄要求 | 121.381 | | (c)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已满65周岁的人员在实施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任何已满65周岁的人员,也不得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并且同一机组中不得多于一名机组成员已年满60周岁。 |
删除有关领航(教)员、通信(教)员所有条款 | 121.383 | 随着航空技术的发展,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的工作职能均可由航空器驾驶员代替 | (d)在飞行机组必需成员中要求有飞行机械员的每次飞行中,应当有飞行机组成员在飞行机械员生病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丧失工作能力时能代替其工作,合格于应急完成相应的职能,以保证安全完成飞行。在这种情况下,飞行人员完成所代替的职能时,无需持有相应的执照。 |
删除本条:飞行通信员 | 121.389 | 随着航空技术的发展,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的工作职能均可由航空器驾驶员代替 | |
客舱乘务员 | 121.391 | | (c) 合格证持有人在制定客舱乘务员配备数时,除了满足本条(a)款和(b)款要求外,还需考虑以下因素:
(1)出口的数量;
(2)出口的类型和撤离手段;
(3)出口的位置;
(4)客舱乘务员座位位置;
(5)水上迫降时客舱乘务员要求的程序;
(6)负责成对出口的客舱乘务员额外程序要求;
(7)航线类型。
(d)按照本条(a)、(b)和(c)款所批准的客舱乘务员人数应当规定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
(e)在起飞和着陆过程中,本条要求的客舱乘务员应当尽可能地靠近所要求的地板高度出口,而且应当在整个客舱内均匀分布,以便在应急撤离时最有效地疏散旅客。在滑行期间,本条要求的客舱乘务员,除完成保障飞机和机上人员安全的任务外,其他时间应当坐在其值勤位置并系好安全带和肩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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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章 | | | |
使用飞行模拟机、客舱模拟器和其他训练设备的训练课程 | 121.409 | | (d)对于本规则第121.419条(c)款、第121.429条(a)款和(b)款、第121.439条(b)款所要求的训练课程,合格证持有人应使用客舱模拟器等客舱训练设备和设施来实施完成这些训练或者训练的某些部分。在客舱模拟器上的训练课程应由符合本规则第121.411 条要求的客舱乘务教员实施。 |
解决教员资格问题,删除有关领航(教)员、通信(教)员所有条款 | 121.411 | 由于61部已修订,121部需要配套修改,随着航空技术的发展,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的工作职能均可由航空器驾驶员代替 | (a)(2)对于实施飞行训练的飞行教员,应完成本规则第121.413条所要求的训练,对于实施型别等级训练的飞行教员,还应取得按照CCAR-61部颁发的型别教员等级;(3)对于飞行机械教员及相应检查人员,应当按照CCAR-63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教员执照;(5)对于客舱乘务教员和客舱乘务检查员,在执行航线飞行经验指导或监督任务时,应持有有效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b)在飞行模拟机上实施的训练课程中担任飞行模拟机教员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了飞行模拟机教员操纵台及其他教员操纵设备的使用方法和飞行模拟机教学方法的训练;
(2)针对相应的教学任务,获得了局方的批准;实施型别等级训练的,持有按照CCAR-61部颁发的型别教员等级;
(3)对于不参与运行的飞行模拟机教员,每半年至少参加一次相应型别飞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观察飞行;实施型别等级训练的,每年由局方对其教员资格进行一次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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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有关领航(教)员、通信(教)员所有条款 | 121.413 | 随着航空技术的发展,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的工作职能均可由航空器驾驶员代替 | (d)飞行机械教员、客舱乘务教员及其检查人员的地面训练与飞行训练,应当充分保证其胜任指定的任务。 |
修改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和升级训练的进入条件 | 121.417 | | (a)进入机长训练的驾驶员,应当满足CCAR-61部中对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所规定的资格要求和经历要求。此外,在组类II飞机上担任机长之前,需满足下列附加条件: (c)进入副驾驶训练的驾驶员应当至少具备本规则第121.453条(b)款规定的资格条件,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的驾驶员,还应通过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地面理论考试,并符合下列要求: (ii)按局方批准的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该课程应当包括理论训练、飞行训练器训练和至少20小时在局方认可的高性能多发飞机上的飞行训练(其中可以包括不超过10小时的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时间)或者等效训练; (ii)按局方批准的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该课程应当包括理论训练、飞行训练器训练和至少50小时在局方认可的高性能多发飞机上的飞行训练(其中可以包括不超过25小时的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时间)或者等效训练;
(iii)在涡轮驱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行100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500小时的驾驶员,在进入本款规定的副驾驶训练前可以不进行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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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 | 121.419 | | (b)(2)(iii)手提灭火器,重点是适用不同类型失火的灭火器型号;
(c)每一机组成员应当在规定的训练期限内,使用配置在其所服务的每一型别飞机上的应急设备,完成下列应急演练:
(2)定期应急演练。下列训练应当在该机型初次训练时完成,以后每24 个日历月定期复训一次。在训练中应当完成下列第(i)至第(v)目的应急演练和设备操作练习,并完成对第(vi)至第(ix)目演练的观察:
(ix)应急撤离,包括机组的准备工作和程序,滑梯的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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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本条:领航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 | 121.425 | 随着航空技术的发展,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的工作职能均可由航空器驾驶员代替 | |
删除本条:飞行通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 | 121.427 | 随着航空技术的发展,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的工作职能均可由航空器驾驶员代替 | |
客舱乘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 | 121.429 | | (c)客舱乘务员的初始地面训练,除经批准按照本规则第121.405条予以减少外,其计划小时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组类Ⅰ飞机, 至少具有32小时。
(2)对于组类Ⅱ飞机,至少具有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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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修改 | 121.431 | | (3)在训练过程中应当强调应急程序,包括在飞机遇险时 |
删除本条: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飞行训练 | 121.437 | 随着航空技术的发展,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的工作职能均可由航空器驾驶员代替 | |
定期复训 | 121.439 | | (c)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定期复训地面训练,除按照本规则第121.405条的规定予以减少外,其计划小时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2)对于客舱乘务员,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i)组类Ⅰ飞机,10小时;
(ii)组类Ⅱ飞机, 16小时。 |
删除有关领航(教)员、通信(教)员所有条款:(d)(3) | 121.439 | 随着航空技术的发展,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的工作职能均可由航空器驾驶员代替 | |
O章 | | | |
删除有关领航(教)员、通信(教)员所有条款,重新编号 | 121.451 | 随着航空技术的发展,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的工作职能均可由航空器驾驶员代替 | 第121.451条 概则
(a)在配备三名(含)以上驾驶员的运行中,如需配备一名在巡航阶段替代机长工作的资深副驾驶,该副驾驶除无需满足本规则第121.457条规定的运行经历外,应当完全合格于在该次运行中担任机长。
(b)除下列检查和训练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进行其他任何飞行检查或者训练:
(1)驾驶员的航线检查;
(2)飞行机械员的检查(除应急程序外),但被检查的飞行机械员应当是已按照本规则第121.471条(a)款规定合格并符合近期经历要求的;
(3)客舱乘务员的训练和资格检查。
(c)除驾驶员航线检查和飞行机械员飞行检查外,接受训练或者检查的人员不得作为机组必需成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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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驾驶员执照要求 | 121.453 | | (b)只有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和飞机类别、多发等级、仪表等级的驾驶员,或者持有多人制机组成员执照的驾驶员,方可以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担任副驾驶。 |
新机型和新职位上的运行经历要求 | 121.457 | | (b)在获得运行经历时,机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飞行机组持有适合于该机组成员职位和该飞机的执照与等级;
(2)飞行机组已经圆满完成有关该型别飞机和该机组成员职位的相应地面与飞行训练;
(3)客舱乘务员已经圆满完成有关该机型和客舱乘务员职位的相应地面训练;
(4)这些经历应当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获得。但是,当某一飞机先前未曾由合格证持有人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使用过时,在该飞机验证飞行或者调机飞行中所获得的经历可以用于满足本条的运行经历要求。
(e)客舱乘务员应当在航线飞行中按照下述要求获得运行经历:
(1)在客舱乘务教员指导下履行规定的职责;
(2)在客舱乘务检查员的监督下履行规定的职责至少达到5小时;
(3)正在获得运行经历的客舱乘务员不得担任机组必需成员。 |
删除本条:飞行通信员的合格要求 | 121.473 | 随着航空技术的发展,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的工作职能均可由航空器驾驶员代替 | |
客舱乘务员的搭配要求 | 121.475 | | 第121.475条 客舱乘务员的搭配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在按照本规则运行时,应当指定1名客舱乘务员为乘务长,作为客舱机组的负责人,履行客舱管理的职责并向机长报告。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套客舱乘务员排班程序,保证科学合理地搭配客舱机组成员,安全地完成所分派的任务。搭配客舱机组成员时当考虑以下因素:
(1)客舱乘务员的年龄和飞行时间经历;
(2)客舱乘务员的训练、资格满足所飞机型、区域和特殊运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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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本条:领航员的合格要求 | 121.475 | 随着航空技术的发展,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的工作职能均可由航空器驾驶员代替 | |
客舱乘务员的合格要求 | 121.477 | | (a)在飞机上担任客舱乘务员的人员,应当通过局方按照本规则批准的训练大纲训练并经合格证持有人检查合格。在按照本规则运行时,应当持有现行有效的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和合格证持有人颁发的客舱乘务员训练合格证。
(b)客舱乘务员应于前12个日历月之内,在按照本规则第121.538条要求所批准的可服务的一种机型上,至少已飞行2个航段,方可在此机型上担任客舱乘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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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有关领航(教)员、通信(教)员所有条款, | 121.479 | 随着航空技术的发展,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的工作职能均可由航空器驾驶员代替 | (a)自2008年3月5日起,除经局方批准外,未通过局方组织或认可的英语语言能力4级或4级以上等级评定而其执照上低于英语语言能力4级等级签注的,不得在使用英语通话的航线上担任驾驶员。 |
P章 | | 我国目前面临的机组疲劳风险比较突出,同时FAA、EASA对此部分都进行了修订 | 对本章重新编写 |
概则 | 121.481 | | (a)合格证持有人在实施本规则运行中,应当建立机组成员疲劳风险管理和定期休假的制度,保证其机组成员符合本章适用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任何违反本章规定的人员不得在本规则运行中担任机组必需成员。
(b)本章中的用语定义如下:
(1)扩编飞行机组,是指飞行机组成员数量超过飞机机型所要求的操纵飞机的最小值,从而可由其他合格的飞行机组成员替换某一飞行机组成员,被替换的飞行机组成员可在飞行中休息;
(2)机上休息设施,是指安装在飞机内可以为机组成员提供休息机会的铺位或座位,其中分为:
( i )1级休息设施,是指休息用的铺位或可以平躺的其他平面,独立于驾驶舱和客舱,机组成员可控制温度和光线,不受打扰和噪音的影响;
( ii )2级休息设施,是指飞机客舱内的座位,至少可以利用隔帘与乘客分隔,避免被乘客打扰,可以平躺或半平躺,能够遮挡光线、降低噪音;
(iii)3级休息设施,是指飞机客舱内或驾驶舱内的座位,至少可倾斜40度,并可为脚部提供支撑;
(3)置位,是指机组成员根据合格证持有人的要求为完成指派的飞行任务,作为乘员乘坐飞机或地面交通工具,但不包括其往返当地适宜的住宿场所的交通。置位属于值勤,置位时间不能作为休息时间。当置位计入飞行值勤期时,在确定本章表B中最长飞行值勤时间时,置位不视作航段;
(4)适宜的住宿场所,是指可以控制温度、降低噪音、条件良好的场所,该场所能够控制光线亮度,使机组成员可以在床位或椅子上以平躺或接近平躺姿势睡觉或休息。适宜的住宿住所只适用于地面设施,不适用于机上休息设施;
(5)值勤,是指机组成员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要求执行的所有任务,包括但不限于飞行值勤、置位、备份(包括主备份和其它备份)、行政性工作和培训等;
(6)飞行值勤期,是指机组成员接受合格证持有人安排的飞行任务后(包括飞行、调机或转场等),从为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到时刻的开始,到飞机在最后一次飞行后发动机关车且机组成员没有再次移动飞机的意向为止的时间段。一个飞行值勤期还可能包括机组成员在某一航段前或航段之间代表合格证持有人执行的其它任务,但没有必要休息期的情况(如置位、主备份、飞机或模拟机培训发生在某一航段前或航段之间,但没有安排必要的休息期)。在一个值勤期内,如机组成员能在适宜的住宿场所得到休息,则该休息时间可以不计入该飞行值勤期的值勤时间;
(7)日历日,是指按照世界协调时间或当地时间划分的时间段,从当日00:00至23:59的24小时;
(8)主备份,是指机组成员根据合格证持有人的要求,在机场或合格证持有人指定的特定地点随时等待可能的任务;
(9)休息期,是指从机组成员到达适宜的住宿场所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适宜的住宿场所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该段时间内,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机组成员安排任何工作和给予任何打扰。为完成指派的飞行任务使用交通工具往来于适宜的住宿场所和值勤地点的时间不得计入休息期; |
飞行机组飞行时间限制 | 121.483 | | (a)在一个值勤期内,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飞行机组成员安排、飞行机组成员也不得接受超出以下规定限制的飞行时间:
(1)非扩编飞行机组执行任务时,表A规定的飞行时间限制;
表A--非扩编飞行机组运行最大飞行时间限制
报到时间 最大飞行时间(小时)
00:00-04:59 8
05:00-19:59 9
20:00-23:59 8
(2)配备3名驾驶员的扩编飞行机组执行任务时,总飞行时间13小时;
(3)配备4名驾驶员的扩编飞行机组执行任务时,总飞行时间17小时。
(b)如果在飞机起飞后发生超出合格证持有人控制的意外情况,为将飞机安全降落在下一个目的地机场或备降机场,飞行机组成员的飞行时间可以超出本条(a)款所规定的最大飞行时间限制以及第121.487(b)款规定的累积飞行时间限制。
(c)合格证持有人必须在10天内将任何超过本条所允许的最大飞行时间限制的情况报告局方,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于延长飞行时间限制及本次延长情况必要的说明;
(2)如果造成此次延长的情况处在合格证持有人的控制范围之内,合格证持有人为将此类延长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而采取的修正措施。
(d)合格证持有人应在延长飞行时间限制事发当天起30天内实施本条第(c)(2)所规定的修正措施。 |
删除有关领航(教)员、通信(教)员所有条款, | 121.485 | 随着航空技术的发展,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的工作职能均可由航空器驾驶员代替 | 该条已重写,见运输处修订内容 |
飞行机组飞行值勤期限制 | 121.485 | | (a)对于非扩编机组的运行,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飞行机组成员安排、飞行机组成员也不得接受超出下表B规定限制的飞行值勤期;
表B--非扩编飞行机组运行最大飞行值勤期限制
报到时间 根据航段数量确定的机组成员最大飞行值勤期(小时)
1至4个航段 5个航段 6个航段 7个航段
00:00-05:59 12 11 10 9
06:00-11:59 14 13 12 11
12:00-23:59 13 12 11 10
(b)扩编飞行机组的运行
(1)对于扩编机组的运行,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飞行机组成员安排、飞行机组成员也不得接受超出下表C规定限制的飞行值勤期;
表C--扩编飞行机组运行最大飞行值勤期限制
报到时间 根据休息设施和飞行员数量确定的
最大飞行值勤期(小时)
1级休息设施 2级休息设施 3级休息设施
3名飞行员 4名飞行员 3名飞行员 4名飞行员 3名飞行员 4名飞行员
00:00-23:59 18 20 17 19 16 18
(2)在所有飞行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机长或符合本规则第121.451条(a)款要求的资深副驾驶在驾驶舱内操纵飞机;
(3)在着陆阶段执行操纵飞机任务的飞行机组成员,应在飞行值勤期的后半段获得至少连续2小时的休息时间。对于航段时间不足2小时的应保证执行操纵飞机任务的飞行机组成员在着陆前得到足够的休息。
(c)起飞前发生意外运行情况下飞行值勤期的延长:
(1)机长和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将本章表B或表C中允许的最大飞行值勤期延长2小时;
(2)本条第(c)(1)款规定的将飞行值勤期延长30分钟以上的情况只可在获得本规则第121.495条(b)款规定的休息期之前发生一次;
(3)如果本条第(c)(1)规定的飞行值勤期的延长导致飞行机组成员超出本规则第121.487条(c)款所规定的累积值勤期限制,那么该飞行值勤期不能延长;
(4)合格证持有人必须在10天内将任何超过本章表B或表C所允许的最大飞行值勤期限制30分钟以上的情况报告局方,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
(i)对于延长飞行值勤期限制及本次延长必要情况的说明;
(ii)如果造成此次延长的情况处在合格证持有人的控制范围之内,合格证持有人为将此类延长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而采取的修正措施。
(5)合格证持有人必须在延长飞行值勤期限制事发当天起30天内实施本条第(c)(4)所规定的修正措施。
(d)起飞后发生意外运行情况下飞行值勤期的延长:
(1)机长和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将本章表B或表C中允许的最大飞行值勤期延长至可以将飞机安全地降落在下一个目的地机场或备降机场;
(2)本条第(d)(1)款规定的将飞行值勤期延长30分钟以上的情况只可在获得本规则第121.495条(b)款规定的休息期之前发生一次;
(3)本条(d)(1)规定的值勤期的延长可以超出本规则第121.487条(c)款中所规定的累积飞行值勤期限制;
(4)合格证持有人必须在10日以天内将超过本章表B或表C飞行值勤期限制的情况报告局方,报告应包括对于延长飞行值勤期限制及本次延长必要情况的说明。 |
飞行机组累积飞行时间、值勤时间限制 | 第121.487 条 | | (a)本条所规定的限制包括飞行机组成员在一段时期内代表合格证持有人所执行的所有飞行时间,含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和本规则之外的运行,如训练、调机和作业飞行等。
(b)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飞行机组成员安排、飞行机组成员也不得接受超出以下规定限制的飞行时间:
(1)任一日历月,100小时的飞行时间;
(2)任一日历年,900小时的飞行时间。
(c)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飞行机组成员安排、飞行机组成员也不得接受超出以下规定限制的飞行值勤期:
(1)任何连续7个日历日,60小时的飞行值勤期;
(2)任一日历月,210小时的飞行值勤期。 |
客舱乘务员的飞行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 | 第121.491条 | | (a)当按照本规则第121.391 条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客舱乘务员时,客舱乘务员的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4小时。
(b)在按照本规则第121.391 条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上增加客舱乘务员人数时,客舱乘务员的飞行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如下规定,增加1 名客舱乘务员,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6 小时;增加2 名客舱乘务员,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8 小时;增加3 名或者3 名以上客舱乘务员,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20 小时;
(c)发生意外运行情况下飞行值勤期的延长
(1)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将本条(a)或(b)款规定的值勤期限制延长2小时或延长至可以将飞机安全地降落在下一个目的地机场或备降机场;
(2)将本条(a)或(b)款规定值勤期限延长30分钟以上的情况只可在获得本规则第121.495条(b)款规定的休息期之前发生一次。 |
客舱乘务员累积飞行时间、值勤时间限制 | 121.493 | | (a)本条所规定的限制包括客舱乘务员在适当时期内代表合格证持有人所执行的所有飞行。
(b)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客舱乘务员安排,客舱乘务员也不得接受超出以下规定限制的累积飞行时间:
(1)任一日历月,100 小时的飞行时间;
(2)任一日历年,1100 小时的飞行时间。
(c)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客舱乘务员安排,客舱乘务员也不得接受超出以下规定的累积飞行值勤时间限制:
(1)任何连续7个日历日,70小时的飞行值勤期;
(2)任一日历月,230小时的飞行值勤期。 |
机组成员休息时间的附加要求 | 121.495 | | (a)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机组成员规定的休息期内为其安排任何工作,该机组成员也不得接受合格证持有人的任何工作。
(b)在任何连续的168小时内,对被安排了一次或者一次以上值勤期的机组成员,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安排一个至少连续48小时的休息期。
(c)如果飞行值勤期的终止地点所在时区与机组成员的基地所在时区之间有6个或者6个小时以上的时差,则当机组成员回到基地以后,合格证持有人必须为其安排一个至少48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一休息期应当在机组成员进入下一值勤期之前安排。本条款所述基地是指合格证持有人确定的机组成员驻地并接受排班的地方。
(d)除非机组成员在前一个飞行值勤期结束后至下一个飞行值勤期开始前,获得了至少连续10个小时的休息期,任何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安排,且任何机组成员也不得接受任何飞行值勤任务。
(e)当合格证持有人为机组成员安排了其他值勤任务时,该任务时间可以计入飞行值勤期。当不计入飞行值勤期时,在飞行值勤期开始前应当为其安排至少10个小时的休息期。 |
S章 | | | |
增加特殊运行章节,涵盖以下内容:
i. PBN运行
ii. ADS-B
iii. CPDLC
iv. HUD/EFVS(增强飞行视景系统)
v. EFB | 121.521-529 | 1、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六第一部分7.2.2“在规定有基于性能导航(PBN)导航规范地区的运行,除了7.2.1规定的要求之外,飞机还必须:a)配备导航设备以便能使其按照规定的导航规范运行;和b)由运营人所在国家批准实施此类运行。”2、欧盟委员会规章(EU) No 965/2012 ANNEX V,SPA.PBN.100 PBN operations。3、《中国民航PBN实施路线图》;《中国民用航空ADS-B实施规划》;《飞机平视显示器应用发展路线图》;以及相关咨询通告、管理程序等规范性文件。 | S章 特殊运行
第121.521条 基于性能的导航运行(PBN)
(a)除经局方批准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基于性能的导航空域、航路或终端区中实施航空器运行。
(b)在实施基于性能的导航运行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机载区域导航系统满足适航条件和限制;
(2)参与运行的飞行机组、签派员和维修人员经过训练并检查合格;
(3)建立并实施以下运行程序:
(i)机载设备最低要求,包括相关运行限制和最低设备清单条款;
(ii)飞行机组资质和搭配要求;
(iii)正常程序;
(iv)应急程序;
(v)运行监控与事件报告程序;
(vi)电子导航数据管理程序。
第121.523条 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ADS-B)
(a)除非经局方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批准的区域内实施ADS-B运行。
(b)在实施ADS-B运行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机载设备满足适航条件和限制;
(2)按照批准的持续适航维修大纲进行定期试验和/或检查;
(3)参与运行的飞行机组、签派员和维修人员经过训练并检查合格;
(4)当按照补充型号合格证(STC)安装了ADS-B 设备,必须随机携带局方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的增补部分或增补的飞机飞行手册;
(5)建立并实施以下运行程序:
(i)机载设备最低要求,包括相关运行限制和最低设备清单条款;
(ii)飞行机组资质和搭配要求;
(iii)正常程序;
(iv)应急程序;
(v)ADS-B事件报告程序。
第121.525条 管制员-飞行员数据链通信(CPDLC)
(a)除经局方批准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实施CPDLC运行。
(b)在实施CPDLC运行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机载设备满足适航条件和限制,并保证与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兼容性;
(2)飞机必须装备经局方审定的防撞系统并且该设备处于打开和工作状态;
(3)安装运行区域所要求的全程语音无线电通信设备,并实施持续监听;
(4)参与运行的飞行机组、签派员和维修人员经过训练并检查合格;
(5)持续记录数据链通信(包括上行和下行数据链路);
(6)建立并实施以下运行程序:
(i)机载设备最低要求,包括相关运行限制和最低设备清单条款;
(ii)飞行机组资质和搭配要求;
(iii)正常程序;
(iv)应急程序;
(v)数据链通信事件报告程序。
第121.527条 平视显示器(HUD)或等效显示器、 增强视景系统(EVS)、增强飞行视景系统(EFVS)、合成视景系统(SVS)和/或组合视景系统(CVS)
(a)除经局方批准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自动着陆系统、平视显示器(HUD)或等效显示器、 增强视景系统(EVS)、增强飞行视景系统(EFVS)、合成视景系统(SVS)和/或组合视景系统(CVS)实施运行。
(b)在使用平视显示器(HUD)或等效显示器、 增强视景系统(EVS)、增强飞行视景系统(EFVS)、合成视景系统(SVS)和/或组合视景系统(CVS)实施运行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确保有关设备符合相关的审定要求,对相关运行进行了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并遵守有关运行程序和培训要求。
第121.529条 电子飞行包(EFB)
除经局方批准外,不得在机上使用电子飞行包。合格证持有人应当:
(a)证明电子飞行包符合适航审定要求(如适用);
(b)评估电子飞行包的运行适用性;
(c)评估与每个电子飞行包功能相关的安全风险;
(d)制定关于该设备和每个电子飞行包功能的使用程序和培训要求;
(e)确保在电子飞行包发生故障的情况下,能够随时向飞行机组提供充分信息。 |
T章 | | | |
飞行机组成员的值勤要求改为机组成员的值勤要求 | 121.539 | | (c) 在飞行期间,合格证持有人制定的服务程序不得影响客舱乘务员履行安全职责。
(d)在飞行的关键阶段,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要求客舱机组完成飞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工作之外的任何其他工作,客舱机组任何成员也不得接受这些工作。
(e) 在本条中,飞行关键阶段是指滑行、起飞、着陆和除巡航飞行以外在3000米(10000 英尺)以下的飞行阶段。
|
飞行中燃油管理 | 121.555 | 加强 | 第121.555 条 飞行中燃油管理
(a)合格证持有人必须在运行手册中制定飞行中燃油检查和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并经局方批准。
(b)机长必须随时确保机上剩余可用燃油量,不低于飞往可以安全着陆的机场的所需油量与计划最后储备油量之和。
(c) 如果飞行中燃油检查的结果表明,在所需着陆机场着陆时的机载剩余可用燃油量可能低于飞往备降机场的所需燃油量与计划最后储备燃油量之和时,机长必须评估所需着陆机场、目的地机场与航路的空中交通情况和天气趋势、导航设备开放状况等运行条件,以确保安全着陆时的机载剩余可用燃油量不低于最后储备燃油量。
(d) 在决定在某一特定机场着陆时,如经计算表明对飞往该机场现行许可的任何改变会导致着陆时的机载剩余可用燃油量低于计划最后储备燃油量时,机长必须通过宣布“最低燃油”或“MINIMUM FUEL”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通知最低油量状态,并通知飞行签派员。
(e)宣布“最低油量”是通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对现行许可的任何改变会导致使用低于签派的最后储备燃油着陆。这并非指紧急状况,仅表示如果再出现不适当耽搁很可能发生紧急状况。
(f) 当预计在距离最近的能安全着陆的合适机场着陆时的机载剩余可用燃油量低于计划最后储备燃油量时,机长必须通过广播“MAYDAY MAYDAY MAYDAY FUEL”宣布燃油紧急状况。 |
禁止吸烟规定 | 121.569 | 根据国家整体禁烟要求对飞机上吸烟要求进行修订 | (a)运行载客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由适当的机组成员按照下列要
求向所有旅客提供口头简介:
(1)每次起飞前,简介下列内容:
(i)告知每个旅客飞机机舱内禁止吸烟。申明局方要求旅客遵守客舱信息灯的信号、标志牌的指示,说明现行法规禁止摆弄、损伤或者毁坏飞机厕所内烟雾探测器;
(ii)应急出口位置及其引导标志和灯光;
(iii)安全带的使用方法,包括如何系好和松开安全带。告知每个旅客,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系好安全带。说明局方要求旅客遵守客舱信息灯给出的信号和安全带的使用说明; |
修订便携式电子设备的禁用和限制要求 | 121.573 | FAA、EASA已经修订相关要求,POC厂家是否需要批准(航卫修改) | (a)除本条(b)款规定外,任何人不可以使用,合格证持有人或机长也不得允许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使用任何便携式电子设备。
(b)本条(a)款不包括:
(1)便携式录音机;
(2)助听器;
(3)心脏起搏器;
(4)电动剃须刀;
(5)任何合格证持有人认为使用时不会影响飞机导航和通讯系统的便携式电子设备。
(c) 本条(b)款第(5)项由合格证持有人对特定便携式电子设备使用情况验证后决定。
(d)在飞行期间,当机长发现存在电子干扰并怀疑该干扰来自机上乘员使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时,机长和机长授权人员应当要求其关闭这些便携式电子设备;情节严重的应当在飞机降落后移交地面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并在事后向局方报告。
|
禁止吸烟的规定 | 121.591 | 根据国家整体禁烟要求对飞机上吸烟要求进行修订 | (c)在每次起飞前,使用飞机载运本条(a)款所述乘员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确保已由相应的机组成员将下列事项的有关规定口头通知了上述乘员:
(1)禁止吸烟; |
出口座位 | 121.593 | | (b)前款中的用语按照下列规定:
(1)出口座位是指旅客从该座位可以不绕过障碍物直接到达出口的座位和旅客到达出口必经的成排座位中从出口到最近过道的每个座位。 |
禁止吸烟的规定 | 121.597 | 根据国家整体禁烟要求对飞机上吸烟要求进行修订 | 任何人不得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吸烟。 |
T章 | | | |
明确紧急燃油定义,增加飞行中燃油管理的相关要求 | 121.555 | 1、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六第一部分在2012年11月15日进行了第36次修订,增加了飞行中燃油管理条款“4.3.7 飞行中的燃油管理”。2、欧盟委员会规章(EU) No 965/2012 ANNEX I 在CAT.OP.MPA.280中规定了飞行中燃油管理规定,包括了飞行中燃油检查和飞行中燃油管理两个部分。 | 第121.555 条 飞行中燃油管理
(a)合格证持有人必须在运行手册中制定飞行中燃油检查和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并经局方批准。
(b)机长必须随时确保机上剩余可用燃油量,不低于飞往可以安全着陆的机场的所需油量与计划最后储备油量之和。
(c) 如果飞行中燃油检查的结果表明,在所需着陆机场着陆时的机载剩余可用燃油量可能低于飞往备降机场的所需燃油量与计划最后储备燃油量之和时,机长必须评估所需着陆机场、目的地机场与航路的空中交通情况和天气趋势、导航设备开放状况等运行条件,以确保安全着陆时的机载剩余可用燃油量不低于最后储备燃油量。
(d) 在决定在某一特定机场着陆时,如经计算表明对飞往该机场现行许可的任何改变会导致着陆时的机载剩余可用燃油量低于计划最后储备燃油量时,机长必须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宣布最低油量,并通知飞行签派员。
(e)宣布“最低油量”是通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对现行许可的任何改变会导致使用低于签派的最后储备燃油着陆。这并非指紧急状况,仅表示如果再出现不适当耽搁很可能发生紧急状况。
(f) 当预计在距离最近的能安全着陆的合适机场着陆时的机载剩余可用燃油量低于计划最后储备燃油量时,机长必须宣布进入“紧急燃油”状况。
|
修订关联条款号 | 121.641 | 配合燃油修订内容 | (a)(2)该次飞行是在前往无可用备降机场的特定目的地机场的航路上进行的要求,
而且飞机有足够的燃油来满足本规则第121.659条(a)(2)款的要求。 |
修订关联条款号 | 121.642 | 配合燃油修订内容 | (b)对于在国外飞行的航路上,当特定目的地机场无可用备降机场时,如果
飞机装载了本规则第121.659条规定的燃油,在仪表飞行规则下可以不指定备降机场。 |
在备降机场运行标准中明确类精密进近的备降机场标准 | 121.643 | 《中国民航PBN实施路线图》以及相关PBN运行批准咨询通告。 | (b)在确定备降机场天气标准时,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标注有“未批准备降机场天气标准”的仪表进近程序。
(c)在确定备降机场天气标准时,应当考虑风、条件性预报、最低设备清单条款限制等影响因素。
(d)在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签派或者放行的标准应当在经批准的该机场的最低运行标准上至少增加下列数值,作为该机场用作备降机场时的最低天气标准:
(1)对于至少有一套可用进近设施的机场,其进近设施能提供直线非精密进近程序、直线类精密进近程序或直线I类精密进近程序,或在适用时可以从仪表进近程序改为盘旋机动,最低下降高(MDH)或者决断高(DH)增加120 米(400 英尺),能见度增加1600 米(1 英里);
(2)对于至少有两套能够提供不同跑道直线进近的可用进近设施的机场,应选择两个服务于不同适用跑道的进近设施,在相应直线进近程序的决断高(DH)或最低下降高(MDH)较高值上增加60米(200英尺),在能见度较高值上增加800米(1/2英里)。
(e)如选择具备II类或III类精密进近的机场作为备降机场计算备降机场天气标准,合格证持有人必须确保机组和飞机具备执行相应进近程序的资格,且飞机还应具备III类一发失效进近能力。此时,签派或者放行标准应按以下数值确定:
(1)对于至少一套II类精密进近程序的机场,云高不得低于90米,能见度或跑道视程不得低于1200米;
(2)对于至少一套III类精密进近程序的机场,云高不得低于60米,能见度不得低于800米,或云高不得低于60米,跑道视程不得低于550米。
(f)如选择具备基于GNSS导航源的类精密进近程序的机场作为备降机场计算备降机场天气标准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经过局方批准并确保:
(1)机组和飞机具备执行相应进近程序的资格;
(2)在签派或放行时,不得在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同时计划使用类精密进近程序;
(3)对使用基于GNSS导航源的类精密进近的机场,应当检查航行资料或航行通告并进行飞行前接收机自主完好性(RAIM)预测:
(4)对于使用RNP AR程序的备降机场,计算备降机场天气标准所基于的RNP值不得低于RNP 0.3;
(5)在目的地机场有传统进近程序可用;
(6)在确定本条(b)款中的进近导航设施构型时,应当将基于同一GNNS星座的仪表进近程序当作一套进近导航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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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EFVS(增强飞行视景系统)
| 121.667 | | (c)如果驾驶员根据本条(b)款已经开始实施仪表进近程序的最后进近,并在此后收到了较新的天气报告,报告的天气条件低于最低天气标准,该驾驶员仍可以继续进近至决断高或者最低下降高。当到达决断高或者最低下降高,在进近复飞点之前的任何时间内,除非满足增强飞行视景系统(EFVS)的相关运行要求或符合下列条件,不得继续进近到低于决断高或者最低下降高并着陆:
……
(d)当能见度低于所用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最低能见度时,如果该机场同时开放了仪表着陆系统和精密进近雷达,且驾驶员同时使用了这两套设备,则可以在该机场开始实施该仪表进近程序(Ⅱ类和Ⅲ类程序除外)的最后进近。但是除非满足增强飞行视景系统(EFVS)的相关运行要求或符合下列条件时,不得以操作飞机进近到低于经批准的最低下降高,或者继续进近到低于决断高:
|
U章 | | | |
修改燃油要求 | 121.657 | 符合ICAO附件6标准 | 121.657 燃油要求
(a)飞机必须携带足够的可用燃油以安全地完成计划的飞行并从计划的飞行中备降。
(b)飞行前对所需可用燃油的计算必须包括:
(1)滑行燃油:起飞前预计消耗的燃油量;
(2)航程燃油:考虑到121.663条的运行条件,允许飞机从起飞机场或从重新签派或放行点飞到目的地机场着陆所需的燃油量;
(3)不可预期燃油:为补偿不可预见因素所需的燃油量。根据航程燃油方案使用的燃油消耗率计算,它占计划航程燃油10%的所需燃油,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以等待速度在目的地机场上空450 米(1500 英尺)高度上在标准条件下飞行15 分钟所需的燃油量;
(4)备降燃油:飞机有所需的燃油以便能够:
(i) 在目的地机场复飞;
(ii) 爬升到预定的巡航高度;
(iii) 沿预定航路飞行;
(iv) 下降到开始预期进近的一个点;
(v) 在放行单列出的目的地的最远备降机场进近并着陆;
(5)最后储备燃油:使用到达目的地备降机场,或者不需要目的地备降机场时,到达目的地机场的预计质量计算得出的燃油量,对于涡轮发动机飞机,以等待速度在机场上空450 米(1500 英尺)高度上在标准条件下飞行30 分钟所需的油量;
(6)酌情携带的燃油:合格证持有人决定携带的附加燃油。
(c)合格证持有人应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为其机队每种型别飞机和衍生型确定一个最后储备燃油值。
(d)除非机上可使用的燃油按照要求符合本条(b)款的要求,否则不得开始飞行;除非机上可使用的燃油按照要求符合本条(b)款除滑行燃油以外的要求,否则不得从飞行中重新签派点继续 |
修改燃油要求 | 121.659 | 符合ICAO附件6标准 | 121.659 特定情况燃油要求
(a)特定情况下目的地备降机场燃油的计算:
(1)当不需要有目的地备降机场时,所需油量能够使飞机在目的地机场上空450米(1,500 英尺)高度上在标准条件下飞行15 分钟;
(2)预定着陆机场是一个孤立机场(无可用备降机场的特定目的地机场):
(i)能够以正常燃油消耗率在目的地机场上空飞行2 小时的所需油量,包括最后储备燃油。
(ii)当按照本规则第641条 (a)款第(2)项或第642条(b)款放行飞机前往孤立机场(无可用备降机场的特定目的地机场)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飞机与签派室之间建立了独立可靠的通信系统进行全程监控;
2)必须为每次飞行至少确定一个航路备降机场和与之对应的航线临界点;
3)除非气象条件、交通和其他运行条件表明在预计使用时间内可以安全着陆,否则飞往无可用备降机场的特定目的地机场的飞行不得继续飞过航线临界点。
(b) 活塞式发动机飞机最后储备燃油的计算:
对于活塞式发动机飞机,按照合格证持有人按照局方规定的速度和高度条件飞行45 分钟所需的油量。
(c) 对于非涡轮发动机飞机和涡轮螺旋桨发动机飞机的国际定期载客运行或者包括有至少一个国外机场的补充运行,不可预期燃油不得低于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往本款第(2)、(4)项规定的机场所需总时间的15%所需的油量,或者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60 分钟油量,两者当中取其中较短的飞行时间。
(d)如果根据本规则121.657条计算的最低燃油不足以完成下列飞行,则应要求额外燃油:
(1)假定在航路最困难临界点发动机发生失效或丧失增压需要更多燃油的情况下,允许飞机在必要时下降并飞行到某一备降机场;
(i)以等待速度在该机场上空450 米(1,500 英尺)高度上在标准条件下飞行15 分钟;
(ii)在该机场进近并着陆;
(2) 延程运行的飞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延程运行临界燃油方案;
(3)满足上述未包含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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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燃油要求 | 121.660 | 删除该条款 | |
修改燃油要求 | 121.661 | 删除该条款 | |
修改燃油要求 | 121.663 | 符合ICAO附件6标准 | 121.663 计算所需燃油应当考虑的因素
(a)携带的可用燃油量必须至少基于下列数据:
(1)如果有的话,从燃油消耗监测系统获得的特定飞机的目前数据;
(2)如果没有特定飞机的目前数据,则采用飞机制造商提供的数据。
(b)计算燃油量须考虑计划飞行的运行条件,包括:
(1) 风和其他天气条件预报;
(2)飞机的预计重量;
(3)航行通告;
(4)气象实况报告或气象实况报告、预报两者的组合;
(5)空中交通服务程序、限制及预期的延误;和
(6)延迟维修项目和/或构型偏离的影响。
(7)空中释压和航路上一台发动机失效的情况;
(8)可能延误飞机着陆的任何其他条件。
(c)尽管有本规则第657条和第659条的规定,若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合格证持有人能够保持同等的安全水平,局方仍可以颁发运行规范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使用不同的燃油政策。
(d)本条中的所需燃油是指不可用燃油之外的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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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章 | | | |
飞行计划改成“运行飞行计划” | 121.695 | ICAO ANNEX 6第一部分4.3.3 运行飞行计划规定“4.3.3.1 每次预期的飞行都必须填写运行飞行计划。该计划必须经机长批准和签字,并在适当时由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签字。计划需由运营人或其代理人存档,如不能履行此程序,则必须交给机场当局或在起飞航站的适当地点予以记录。 | (b)签派单应当至少包括或者附有下列文件:
(2)运行飞行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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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计划改成“运行飞行计划” | 121.699 | ICAO ANNEX 6第一部分4.3.3 运行飞行计划规定“4.3.3.1 每次预期的飞行都必须填写运行飞行计划。该计划必须经机长批准和签字,并在适当时由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签字。计划需由运营人或其代理人存档,如不能履行此程序,则必须交给机场当局或在起飞航站的适当地点予以记录。 | 第121.699 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装载舱单、签派单和运行飞行计划的处置
(a)机长应当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随机携带到目的地:
……
(3)运行飞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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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计划改成“运行飞行计划” | 121.7OO | ICAO ANNEX 6第一部分4.3.3 运行飞行计划规定“4.3.3.1 每次预期的飞行都必须填写运行飞行计划。该计划必须经机长批准和签字,并在适当时由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签字。计划需由运营人或其代理人存档,如不能履行此程序,则必须交给机场当局或在起飞航站的适当地点予以记录。 | 第121.700 条 补充运行的装载舱单、飞行放行单和运行飞行计划的处置
(a)实施补充运行的飞机机长应当携带下列文件的原件或者经签署的文件副本飞行到目的地机场:
……
(5)运行飞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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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中紧急医学事件报告 | 第121.705 | |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记录飞行中发生的紧急医学事件,并应当在事发后5天内向局方报告。紧急医学事件记录信息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航班航段、事件具体情况、涉及人员和处置过程等。记录应当保存24 个月。 |
W章 | | 删除部分条款,纳入咨询通告中 | |
总则 | 121.711 | | (a)合格证持有人除经局方批准外不得实施以下运行:
(1) 在飞机计划运行的航路上至少存在一点到任一延程运行可选备降机场的距离超过飞机在标准条件下静止大气中以经批准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巡航速度飞行60分钟对应的飞行距离(以两台涡轮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或超过180分钟对应的飞行距离(以多于两台涡轮发动机为动力的载客飞机)的运行。
(2)在北极区域内的运行;
(3)在南极区域内的运行。 |
删除本条:定义 | 121.712 | | |
| 121.713 | | 第121.713条 备降和改航机场的附加要求
对于超过180分钟的延程运行和极地运行,该次运行所指定的每个延程运行指定备降机场和极地运行改航机场,都应当具备足以保障乘客和机组生存需求的条件。 |
删除时间限制 | 121.714 | | 第121.714条 通信设施(b)如果实施超过180分钟的延程运行, |
修订名词,删除时间限制 | 121.716 | | 第121.716条 手册内容
合格证持有人的手册中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a)对于所从事的延程运行,支持所有飞行阶段的性能数据。
(b)对于载客运行:
(1)如果实施超过180分钟的延程运行,应当制订每一相应延程运行备降机场具体的旅客航程恢复计划;
(2)对于在北极区域和南极区域的运行,应当制订每一相应延程运行改航机场具体的旅客航程恢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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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延程运行型号设计批准依据 | 121.718 | | 第121.718条 延程运行型号设计批准依据
除2015年2月17日之前制造的安装两台以上发动机的载客飞机和仅用于实施飞行时间少于或等于75分钟的延程运行的双发飞机之外,合格证持有人只能在下列条件下实施延程运行:飞机获得延程运行型号设计批准且每架用于延程运行的飞机均符合其构型、维修和程序文件的要求。延程运行型号设计批准通常在相应的机体发动机组合的《飞机飞行手册》(AFM)、型号合格证(TC)或补充型号合格证(STC)中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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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双发飞机,并作了文字修改 | 121.719 | | 为实施延程运行,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并遵照由局方批准的运行规范中持续适航维修方案的要求对用于延程运行的机体发动机组合实施维修。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通过对飞机制造厂推荐的维修方案,或对现在已获批准的持续适航维修方案增补维修要求来制定适用于延程运行的持续适航维修方案。这个持续适航维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修订名词 | 121.72O | |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其机组成员和签派人员就其在合格证持有人的旅客航程恢复计划中的职责和作用进行培训。 |
删除本条 | 121.721-121.726 | | |
文字修改 | 121.727 | | 对于每一次延程运行,签派放行单中应当包含该次延程运行最大改航时间。 |
删除本条 | 121.728 | | |
修改罚则 | 121.763 | | (10)违反本规则S章的规定,未按特殊运行授权和限制实施运行的; |
Z章 | | | |
| 121.771 | 已在121和机场司规章(民航局191号令《民用机场安全管理规定》另行规定) | 本规则第五次修订版自201*年*月*日起施行。除另有规定外,在本规则修订版施行之前已经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现行有效运行合格证的航空承运人应当于201*年12月31日之前完全符合本次修订版的要求。
2010年3月10日公布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航总局令第号)自本规则第五次修订版施行之日起废止。 |
附件A | | | |
修改客舱乘务员定义, | 附件A | | 客舱乘务员:出于对旅客安全的考虑,受合格证持有人指派在客舱执行值勤任务的机组成员。 |
删除客舱乘务教员定义 | 附件A | | |
删除舱乘务检查员定义 | 附件A | | |
增加延程运行定义 | 附件A | | 延程运行:在飞机计划运行的航路上至少存在一点到任一延程运行可选备降机场的距离超过飞机在标准条件下静止大气中以经批准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巡航速度飞行60分钟对应的飞行距离(以两台涡轮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或超过180分钟对应的飞行距离(以多于两台涡轮发动机为动力的载客飞机)的运行。 |
增加极地运行定义 | 附件A | | 极地运行:是指在北纬78度以北或南纬60度以南区域的运行。 |
删除有关领航(教)员、通信(教)员所有条款 | 飞行机组成员 | | 是指飞行期间在航空器驾驶舱内执行任务的驾驶员和飞行机械员。 |
增加“外形缺损清单”定义 | 无 | 在ICAO的CC表填写过程中,发现121部规章中缺少部分定义和术语解释,因此在附录A中参考ICAO附件的相应内容增加了原来缺失的部分定义和术语解释 | 外形缺损清单(CDL):是指针对特定型号航空器,局方确定的在飞行开始时可以缺失的外部零部件清单,清单中还包括必要的运行限制、性能修正的相关信息。 |
增加“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的定义 | 无 | 在ICAO的CC表填写过程中,发现121部规章中缺少部分定义和术语解释,因此在附录A中参考ICAO附件的相应内容增加了原来缺失的部分定义和术语解释 |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是指航空运营人编制的有关航空器维修实施、计划、控制和工程技术管理的说明文件,该文件将包括相关的原则、管理要求、技术标准和实施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并以此来确保运营人航空器相关的所有计划和非计划维修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并得以及时、满意的执行。 |
增加“适航性”的定义 | 无 | 在ICAO的CC表填写过程中,发现121部规章中缺少部分定义和术语解释,因此在附录A中参考ICAO附件的相应内容增加了原来缺失的部分定义和术语解释 | 适航性:是指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零部件符合经局方批准的设计,并处于满足安全运行的状态。 |
增加“持续适航性”的定义 | 无 | 在ICAO的CC表填写过程中,发现121部规章中缺少部分定义和术语解释,因此在附录A中参考ICAO附件的相应内容增加了原来缺失的部分定义和术语解释 | 持续适航性:是指通过一套流程和方法,使得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零部件符合相应的适航要求,并在其工作期间或寿命内始终处于满足安全运行的状态的特性。 |
增加“飞行记录器”的定义 | 无 | 在ICAO的CC表填写过程中,发现121部规章中缺少部分定义和术语解释,因此在附录A中参考ICAO附件的相应内容增加了原来缺失的部分定义和术语解释 | 飞行记录器:是指安装在航空器上的用于事故/事件调查目的的记录装置,包括飞行数据记录器、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等。 |
增加“延程运行关键系统”的定义 | 无 | 在ICAO的CC表填写过程中,发现121部规章中缺少部分定义和术语解释,因此在附录A中参考ICAO附件的相应内容增加了原来缺失的部分定义和术语解释 | 延程运行关键系统:是指包括发动机在内的飞机系统,其失效或发生故障时会危及延程运行安全,或危及飞机在延程运行改航备降时飞行和着陆的安全。 |
增加“飞机放行(维修放行)”的定义 | 无 | 在ICAO的CC表填写过程中,发现121部规章中缺少部分定义和术语解释,因此在附录A中参考ICAO附件的相应内容增加了原来缺失的部分定义和术语解释 | 维修放行:是指通过一套包括相关证书和证明材料的文件,以证实相关的维修工作已经按照经局方批准的数据,以及相关的规定、标准、程序或与之等效的要求得以满意的完成。
本规则中所提及的“飞机放行”是指飞机的维修放行。 |
增加“维修方案”的定义 | 无 | 在ICAO的CC表填写过程中,发现121部规章中缺少部分定义和术语解释,因此在附录A中参考ICAO附件的相应内容增加了原来缺失的部分定义和术语解释 | 维修方案: 是指一套文件,该文件描述、说明了适用于特定航空器并确保其安全运行的维修任务,及其实施的周期和相关的程序等。维修方案应当基于MRB报告编制,同时航空运营人还应当结合设计批准书持有人推荐的维修计划大纲、航空器的实际运行环境、运行种类、使用特点以及局方的强制性要求等。 |
增加“应急定位发射机”的定义 | 无 | 在ICAO的CC表填写过程中,发现121部规章中缺少部分定义和术语解释,因此在附录A中参考ICAO附件的相应内容增加了原来缺失的部分定义和术语解释 | 应急定位发射机:是一类用于应急情况下以搜救为目的的位置指示设备的统称,这类设备在指定的无线电频率上广播、发射一种独特的信号,根据应用的不同,此类设备可以通过外部冲击自动激活,或通过手动激活,此类设备包括下述类型:
1、固定自动式应急定位发射机:是指永久固定在飞机上自动激活的应急定位发射机;
2、便携自动式应急定位发射机:是指可靠地固定在飞机上,但易于从飞机上取下的自动激活的应急定位发射机;
3、自动展开式应急定位发射机:是指可靠地固定在飞机上,通过外部冲击自动展开和激活的应急定位发射机;在某些情况下,该类型应急定位发射机还可以通过水传感器来展开和激活,并具备人工展开的功能;
4、救生型应急定位发射机:是指可以从飞机上取下,其存储方式易于在紧急情况下取用,并且通过幸存者以人工方式激活的应急定位发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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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敏感零部件 | | | 时间敏感零部件:在本规则中,是指对疲劳和腐蚀敏感的飞机主结构的零部件。 |
最后储备燃油 | | | 最后储备燃油:对于某次飞行,在指定目的地备降机场时,是指使用到达目的地备降机场的预计着陆重量计算得出的燃油量;或者未指定目的地备降机场时,是指按照到达目的地机场的预计着陆重量计算得出的燃油量:
(a) 对于活塞式发动机飞机,以等待速度在机场上空450 米(1500 英尺)高度上在标准条件下飞行45分钟所需的油量;或
(b) 对于涡轮发动机飞机,以等待速度在机场上空450 米(1500 英尺)高度上在标准条件下飞行30 分钟所需的油量。 |
增加定义 | 飞行签派员 | | 飞行签派员:在公共航空运输运行中,持有按CCAR-65部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由合格证持有人指定从事飞行运行控制和监督,承担本规则第531条(c)款中所列各项责任的人员。 |
修改备降场定义 | 备降机场、起飞备降机场、航路备降机场、目的备降机场 | ICAO附件3《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第76次修订和附件6《航空器运行》在定义部分对备降机场(含起飞备降机场、航路备降机场和目的地备降机场)的定义进行了修订。 | 备降机场:当航空器不能或不宜飞往预定着陆机场或在该机场着陆时,可以飞往的另一具备必要的服务与设施、可满足航空器性能要求以及在预期使用时间可以运行的机场。备降机场包括起飞备降机场、航路备降机场和目的地备降机场。起飞机场也可作为该次飞行的航路或目的地备降机场。
起飞备降机场:当航空器在起飞后较短时间内需要着陆而又不能使用原起飞机场时,能够进行着陆的备降机场。
航路备降机场:当航空器在航路上需要改航的情况下,能够着陆的备降机场。
目的地备降机场:当航空器不能或不宜在预定着陆机场着陆时能够着陆的备降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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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定义 | 跑道道面条件 | 1、欧盟委员会规章(EU) No 965/2012 ANNEX I ;2、《航空承运人湿跑道和污染跑道运行管理规定》(AC-121-FS-2009-33) | 干跑道:飞机起降需用距离和宽度范围内的表面上没有污染物或可见的潮湿条件的跑道。
对于经过铺筑、带沟槽或具有多孔摩擦材料处理,即使在有湿气时也能保持“有效干”的刹车效应的跑道也算干跑道。
湿跑道:当跑道表面覆盖有厚度等于或小于3毫米(0.118英寸)的水,或者当量厚度等于或小于3毫米(0.118英寸)深的融雪、湿雪、干雪;或者跑道表面有湿气但并没有积水时,这样的跑道被视为湿跑道。
污染跑道:飞机起降需用距离的表面可用部分的长和宽内超过25%的面积(单块或多块区域之和)被超过3毫米(0.118英寸)深的积水,或者被当量厚度超过3毫米(0.118英寸)水深的融雪、湿雪、干雪,或者压紧的雪和冰(包括湿冰)等污染物污染的跑道。
如果跑道的重要区域,包括起飞滑跑的高速段或起飞抬轮和离地段的跑道表面被上述污染物覆盖,也应该算作污染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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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定义 | 平视显示器(HUD)、增强飞行视景系统(EFVS)、增强视景系统(EVS)、合成视景系统(SVS)、组合视景系统(CVS) | ICAO附件6 | “平视显示器(HUD):一种将飞行信息显示在驾驶员前方外界视野内的显示系统。”
增强飞行视景系统(EFVS):一种通过使用图像传感器,例如:前视红外线(FLIR)、毫米波辐射测量技术、毫米波雷达或微光图像增强,把前向的外部环境的地形图提供显示给驾驶员的电子飞行信息显示方式(该地形图显示区域内的自然或人工障碍物,包括它们的相对位置和标高)。
增强视景系统(EVS):一种对通过使用图像传感器获得的外部景象的电子实时图像进行显示的系统。
合成视景系统(SVS) 一种对驾驶舱视野的外部景象通过数据生成的合成图像进行显示的系统。合成视景系统由数据库组件、精密导航组件、仪表数据界面和处理组件组成。如果数据库和导航组件工作正常,该处理组件可以基于真实视景计算和“画”出前方虚拟视景。使用HUD 的SVS 不是EFVS。
组合视景系统(CVS) 一种结合运用增强视景系统(EVS)和合成视景系统(SVS)来显示图像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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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定义 | 运行飞行计划 | ICAO ANNEX 6第一部分4.3.3 运行飞行计划规定“4.3.3.1 每次预期的飞行都必须填写运行飞行计划。该计划必须经机长批准和签字,并在适当时由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签字。计划需由运营人或其代理人存档,如不能履行此程序,则必须交给机场当局或在起飞航站的适当地点予以记录。 | 运行飞行计划:是指合格证持有人根据飞机性能、其他运行限制及所飞航路与有关机场的预期条件,为安全实施飞行所制定的计划。 |
航线临界点(不可返回点) | | | 航线临界点(不可返回点):飞机能够从该点飞行到目的地机场以及特定飞行的可用航路备降机场的最后可能位置(地)点。
无可用备降机场的特定目的地机场(孤立机场):是指对于某一机型没有合适目的地备降机场的目的地机场。当从目的地机场决断高度/高或复飞点复飞改航至最近合适备降机场的所需燃油超过下列数值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该目的地机场视为无可用备降机场的特定目的地机场:
(a)对于除涡轮螺旋桨发动机飞机之外的涡轮发动机飞机,以等待速度在机场上空450 米(1500 英尺)高度上在标准条件下飞行90分钟所需的油量;
(b)对于涡轮螺旋桨发动机飞机,以等待速度在机场上空450 米(1500 英尺)高度上在标准条件下飞行150分钟所需的油量;
(3)对于非涡轮发动机飞机,以等待速度在机场上空450 米(1500 英尺)高度上在标准条件下飞行135分钟所需的油量。 |
无可用备降机场的特定目的地机场(孤立机场) | | | 无可用备降机场的特定目的地机场(孤立机场):是指对于某一机型没有合适目的地备降机场的目的地机场。当从目的地机场决断高度/高或复飞点复飞改航至最近合适备降机场的所需燃油超过下列数值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该目的地机场视为无可用备降机场的特定目的地机场:
(a)对于除涡轮螺旋桨发动机飞机之外的涡轮发动机飞机,以等待速度在机场上空450 米(1500 英尺)高度上在标准条件下飞行90分钟所需的油量;
(b)对于涡轮螺旋桨发动机飞机,以等待速度在机场上空450 米(1500 英尺)高度上在标准条件下飞行150分钟所需的油量;
(3)对于非涡轮发动机飞机,以等待速度在机场上空450 米(1500 英尺)高度上在标准条件下飞行135分钟所需的油量。 |
附件D | | | |
复杂姿态改出 | 附件D III.飞行动作与程序(q)款 | | (q)复杂姿态改出 B AT PS |
附件J | | | |
增加一个全新的有关“航空器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要求(即老龄飞机管理)的附件 | 无 | 鉴于适航审定部门已经在CCAR-25R4的修订中和新颁布的CCAR-26部中明确提出了针对“航空器持续适航与安全改进”方面的要求,为了形成有效的闭环管理,避免“老龄飞机”安全管理上的风险,此次修订参照FAR-121部将针对“航空器持续适航与安全改进”的相关要求纳入到CCAR-121R5的修订之中。 | 附件J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与安全改进
1、飞机的检查与记录审查
(a) 本分部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
(b) 除经局方特殊批准外,在本段规定的下述日期之后,未按本条款要求对飞机完成了相应的检查及记录审查,合格证持有人不得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运营飞机。在飞机检查及记录审查期间,合格证持有人必须向局方证明对飞机上时间敏感零部件的维修是充分与及时的,以确保飞机的持续适航和运行安全。
(1) 对于截止到2016年1月1日使用时间超过24年飞机,必须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完成首次检查及记录审查,其重复检查及记录审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7年。
(2) 对于截止到2016年1月1日使用时间超过14年但小于24年的飞机,必须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完成首次检查及记录审查,其重复检查及记录审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7年。
(3) 对于截止到2016年1月1日使用时间小于14年飞机,必须在该飞机使用到第15年开始的3年之内完成首次检查及记录审查,其重复检查及记录审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7年。
(c) 对于按照本条款要求需要进行检查及记录审查的飞机,合格证持有人必须事先为局方准备好待检查的飞机及其记录以供局方检查,记录应当包括下述方面的内容:
(1) 飞机总使用年数;
(2) 机体总飞行小时数;
(3) 机体总飞行循环数;
(4) 本条款要求的局方最近一次飞机检查及记录审查时间;
(5) 机体时寿件的当前状态清单;
(6) 对于所有要求按照特定时限完成大修的结构部件,其自最近一次完成
大修的时间;
(7) 飞机当前的维护状态,包括自最近一次飞机按照经批准维修方案的要
求完成定检的时间,以及下一次定检的级别和定检的时间;
(8) 适用适航指令的当前执行状态,包括完成的时间及符合性方法,以及
有重复执行要求的适航指令下次执行的时限;
(9) 重要结构改装清单,以及
(10) 重要结构修理报告以及相应重要修理的当前检查状态。
(e) 合格证持有人必须至少在准备好待检查飞机及其记录前60天通知局方。
2、飞机机身增压边界修理评估
(a) 自2016年1月1日起或者超出下述规定的适用飞行循环执行时限,以
后到为准,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运行A300系列(-600除外)、英宇航BAC 1-11、波音707、720、727、737或者747,麦道DC-8、DC-9/MD-80或DC-10、福克F28、或洛克希德L-1011等型号的飞机,除非合格证持有人已将针对上述机型机身增压边界(机身蒙皮、门蒙皮和增压隔框腹板)的修理评估方案纳入到维修方案中。用于制定修理评估方案的修理评估指南必须获得相应适航审定部门的批准。
(1) 对于空客A300型号(-600系列除外):
(i) B2型号:36000个飞行循环;
(ii) B4-100(包括B4-2C)型号:窗线以上机身:30000个飞行循环;窗线以下机身:36000个飞行循环;
(iii) B4-200型号:窗线以上机身:25500个飞行循环;窗线以下机身:34000个飞行循环;
(2) 英宇航BAC 1-11所有型号:60000个飞行循环;
(3) 波音707所有型号:15000个飞行循环;
(4) 波音720所有型号:23000个飞行循环;
(5) 波音727所有型号:45000个飞行循环;
(6) 波音737所有型号:60000个飞行循环;
(7) 波音747所有型号:15000个飞行循环;
(8) 麦道DC-8所有型号:30000个飞行循环;
(9) 麦道DC-9/MD-80所有型号:60000个飞行循环;
(10) 麦道DC-10所有型号:30000个飞行循环;
(11) 洛克希德L-1011所有型号:27000个飞行循环;
(12) 福克F-28 MK 1000,2000,3000和 4000所有型号:60000个飞行循环。
3、补充检查
(a) 本条适用于波音737-300、波音767-200 、BAe146-100/200型飞机和1987
年6月1日后取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的运输类涡轮动力飞机,且其载量在初始合格审定或之后改进型达到:
(1) 最大审定旅客座位数为30或以上,或
(2) 最大商载为3400千克(7,500磅)或以上。
(b) 2016年1月1日起,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运营飞机,除非满足了如下要求:
(1) 针对易于产生疲劳裂纹并危及飞行安全的飞机基准结构(疲劳关键结构),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方案必须包含经局方批准的符合损伤容限要求的检查和程序。
(2) 针对修理与改装对飞机疲劳关键结构(包括疲劳关键基准结构和疲劳关键改装结构)以及本条款b(1)段要求的检查的不利影响,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方案必须包括经局方批准的处理方法。
(3) 针对本条款(b)(1)和(b)(2)段中所要求的维修方案的修改,以及针对这些修改的任何修订,必须提交局方审查并获得批准。
4、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维护大纲
(a) 本条款适用于波音737-300、波音767-200 、BAe146-100/200型飞机和1987年6 月1日后取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的运输类涡轮动力飞机,且其载量在初始合格审定或之后改进型达到:
(1) 型号合格审定的最大旅客座位数为30或以上,或
(2) 最大商载为3400千克(7,500磅)或以上。
(b) 除经局方特殊批准外,自2016年1月1日起,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运营
符合本条款(a)段规定的飞机,除非该飞机的维修方案中包含了针对电气线路互联系统的相关检查和程序。
(c) 涉及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维修方案的修改必须依据EWIS相关
的持续适航文件进行。EWIS相关持续适航文件应当针对下列适用机型按照
CCAR-25部附录H条款的规定制定(包括针对安装在飞机上的补充型号合格证
和改装设计批准书审定项目制定的持续适航文件),并获得局方的批准。
(1) 对于要求满足规章§26.11条规定的飞机,相应的EWIS持续适航文件
(ICA)必须满足CCAR-25部附录H的H25.5(a)(1)和(b)段的要求
(2) 对于要求满足规章§25.1729条规定的飞机,相应的EWIS持续适航文件
(ICA)必须满足CCAR-25部附录H的H25.4条和H25.5的要求。
(d)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于已制订了EWIS持续适航文件的改装,在
飞机投入运营前,合格证持有人必须将持续适航文件规定的EWIS检查和程序纳入到飞机维修方案。
(e)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本条款(c)和(d)段的规定及EWIS相关持续适航要求的后续改版,及时修订维修方案。修改后的维修方案必须提交局方审查并获得批准。
5、燃油箱系统维修方案
(a) 本条适用于:
(1) 波音737-300、波音767-200 、BAe146-100/200型飞机和1987年6 月1日后取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的运输类涡轮动力飞机,且其载量在初始合格审定或之后改进型达到:
(i)型号合格审定的最大旅客座位数为30或以上,或
(ii) 最大商载为3400千克(7500磅)或以上。
(2) 符合上述第(1)段要求,并且其型号设计更改涉及燃油箱系统的飞机。
(b) 对于经局方批准已经安装了辅助燃油箱的飞机,2016年7月1日前,除非合格证持有人已向局方提交相应的油箱维修指南或文件,否则不得投入运行。
(c) 除经局方另行批准外,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运营上述(a)款第(1)段中规定的飞机,除非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方案中已包含针对该飞机燃油箱系统的适用的检查、程序和限制。
(d) 任何燃油箱系统相关的维修方案的修订必须基于燃油箱系统持续适航文件, 并获得局方的批准。相应的燃油箱系统持续适航文件应当依据2011年12月7日生效的CCAR 25部及其后续版本的第901条、第981条(a)款和(d)款、或第1529条以及附录H制定(包括针对补充型号合格证和其他设计批准方式安装的辅助燃油箱制定的持续适航文件)。
(e) 除经局方另行批准外,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对于按照2011年12月7日生效的CCAR 25部及其后续版本的第901条、第981条(a)款和(d)款、或第1529条和附录H制定了燃油箱持续适航文件的任何改装,在飞机完成改装后和投入运营前,除非合格证持有人已经将持续适航文件规定的燃油箱系统检查和程序纳入到维修方案中,否则不得实施运行。
(f) 按照本条款(d)和(e)段规定以及燃油箱系统相关的更改所导致的维修方案的修订,必须提交局方审查,并获得批准。
6、降低可燃性措施
(a) 本条适用于波音737-300、波音767-200 、BAe146-100/200型飞机和1987年6月1日后取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的运输类涡轮动力飞机,且其载量在初始合格审定或之后改进型达到:
(1) 型号合格审定的最大旅客座位数为30或以上,或
(2) 最大商载为3400千克(7500磅)或以上。
(b) 除了按照CCAR 121.647的规定外,除非满足CCAR 26.33要求的降低可燃性措施(FRM)或减轻点燃影响措施(IMM)是可操作的,或经向局方证明该机型的机队平均可燃性水平满足CCAR26.33的要求,否则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运营下列飞机:
在2011年12月7日CCAR26部生效实施前已获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且在四年后提出标准适航证或出口适航批准申请的新生产的运输类涡轮动力飞机(包括每种机型的客运和货运型),且其载量在初始合格审定或之后改进型达到:
(1) 型号合格审定的最大旅客座位数为30或以上,或
(2) 最大商载为3400千克(7500磅)或以上,
(c) 除了本条款(i)的规定外,在本条款(d)段规定的日期之后,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运营本条款所适用的飞机,除非满足c(1),c(2)段的要求
(1) 若CCAR 26.33,26.35,26.37有要求,获得局方批准的降低可燃性措施(FRM)、减轻点燃影响措施(IMM)或减轻可燃性影响的措施(FIMM)必须按要求在本条款(d)段规定的时限内安装。
(2) 除了按照CCAR 121.647的规定外,根据适用情况,降低可燃性措施(FRM)、减轻点燃影响措施(IMM)或减轻可燃性影响的措施(FIMM)必须是可操作的。
(d) 除局方另行批准外,(c)段要求的安装必须在下述规定的日期之前完成:
(1) 合格证持有人符合本条款c(1)段规定的机队中百分之五十的飞机必须在2021年12月7日之前(含)完成改装。
(2) 合格证持有人符合本条款c(1)段规定的机队中百分之百的飞机必须在2024年12月7日之前完成改装。
(3) 对于合格证持有人相关适用机型仅有一架飞机时,则该架飞机必须在2021年12月7日之前完成改装。
(e) 除了按照CCAR 121.647的规定外,除非满足下述条件,否则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实施相关航空器的运行:
(1) 在本条款(d)段规定的日期之前安装了降低可燃性措施(FRM)或减轻点燃影响措施(IMM)的飞机,其降低可燃性措施(FRM)或减轻点燃影响措施(IMM)是可操作的,或:
(2) 解除或拆除已安装的降低可燃性措施(FRM)或减轻点燃影响措施(IMM)的飞机,除非其被满足本条款(c)段的其它措施替代。
(f)对于已依据本条款(c)段进行改装并且其适航性限制文件已按照CCAR 26.33,26.35,26.37得到局方批准的飞机,在其投入运营之前,合格证持有人必须对其维修方案进行修订并将适用的适航性限制纳入到其中。
(g) 在按照本条款(f)段要求完成维修方案的修订之后,在飞机完成改装并投入运行之前,如果改装所涉及的适航性限制要求是CCAR 25.981,26.33或26.37中规定的,则合格证持有人必须对其维修方案进行修订并将该适航性限制要求纳入到其中。
(h) 本条款(f)、(g)段规定的任何维修方案修订在生效前必须提交局方审查及批准。
(i) 本条款(c)段的要求不适用于全货机运行飞机,但(e)段的要求适用于全货机飞机。
(j) 在运营人对其受影响机队完成全部改装后,除经局方另行批准外,自2024年12月7日起,合格证持有人不得采用新引进的航空器投入运行,除非该飞机已按CCAR 26.33要求完成改装。
(k)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采用2024年12月7 日之后安装辅助燃油箱的飞机来实施运行,除非该飞机的油箱已按2011年12月7日生效的CCAR 25部及其后续版本中25.981获得局方的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