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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军工企业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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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5 17: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防城港
  
我国军工企业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

国家出台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指导意见

 

经国务院同意,国防科工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就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意义、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分类推进、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制度和加强监督管理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指导意见》指出,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打破行业、军民及所有制界限,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科技和经济力量进行国防建设,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的整体能力和水平。二是有利于军工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军工企业内在活力和自主发展能力,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三是有利于军工企业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军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指导意见》对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目标是:力争用几年的时间,使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推动军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打造管理高效、机制灵活、决策科学的新型军工企业,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和风险制约机制,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指导意见》要求分类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对关系国家战略安全等少数核心重点保军企业,必须保持国有独资。对从事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以及关键分系统、特殊配套件生产的重点保军企业在保持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可实施股份制改造。除上述两类企业外,对从事重要武器装备生产的其他重点保军企业,根据承制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可实行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引入境内资本和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以民为主,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施股份制改造,具备条件的军工企业可以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指导意见》指出,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逐步建立董事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鼓励军工集团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经批准允许其主营业务资产整体重组改制。

《指导意见》规定要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制度建设。国家将为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在军品市场准入、承担军品任务、投资、军工设备设施管理、税收和土地使用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规环境。对股份制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军品生产企业,国家将继续发放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国家将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公平的市场环境,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指导意见》就加强对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监督管理做出了规定。同时还规定,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或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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