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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天说地] 宪法与布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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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8 13:5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北京
台湾““国务机要费案””审理过程中,由于“总统府”一再拒绝提供机密编定程序,相关人员又拒绝出庭作证,台北地院径直认定总统府宣称的“六项外交机密”为“非机密”,并开放阅卷。陈水扁的律师团一方面拒绝阅卷,另一方面又大阵仗召开记者会,以“台湾还有宪法吗?台湾还有国家安全吗?”为题,指控台北地院“已涉违宪,且明显危害国家机密。”执政党立院党团总召柯建铭更进一步公开表示:法院一意孤行,检审联合一条线,已达“柔性司法政变”的程度,简直是“检审联合造反”。

既是“政变”,又是“造反”,台北地院这批法官,在当权者的眼里,简直就要变成抄家灭族的叛乱犯了!执政当局此话一出,等于下达动员令,挺扁媒体和深绿电台立即全面挺进,向国务机要费检审法官发动围剿。

明眼人都看得出来,律师团和国会大党鞭这些对抗性强烈的动作和言词,都是为了帮陈水扁提出释宪铺排道路。法庭上既然抗辩无力,脱罪无理,只好抬出宪法来镇压,技术性阻挠“国务机要费案”的进行。不过,很奇怪的是,执政党这些年来热衷于“正名、制宪”,陈水扁也多次表示考虑“冻结”现行宪法,另行制宪,进入“第二共和”。执政当局对宪法的“运用”,不由得让人想起英国美食家阿瑟·杨(Arthur Young)对大革命时期法国宪法观念的批评,“他们使用宪法这个新词,就像是照着食谱做的布丁。”

当今的“中华民国宪法”,的确很有布丁的味道,形状、规格与口味,全凭当权者的手上的食谱。承审法官要求“总统府”按照《国家机密法》的规定,提供所谓“六项外交机密”的核定程序或文号,府方悍然抗拒,先是以新闻稿表示,总统拥有“国家机密特权”(State Secrets Privilege),而“国家机密特权”乃宪法层次,非《国家机密法》所能规范。陈水扁的律师团继而引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53年Reynolds的判例,证明行政部门确有“国家机密特权”。然则,后者很快就被法学专家戳穿。Reynolds案之为“机密”,仍需法院认可并核定解密期限,且在解密后被证明,军方于半个世纪前所谓的“机密”,实系捏造。而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在水门案中被迫交出录音带,克林顿在琼斯案必须出面供述,都证明,宪法并没有提供“巧门”,让总统得以耍弄“国家机密特权”,回避司法的追查。

其实,如果辩方那么喜欢引用美国的判例来为被告陈水扁张目,那么他们就应该读过美国开国时期的宪政与人权之父托玛斯·潘恩(Thomas Paine)的著作。潘恩关于宪法的定义是这样的:“宪法必须先于合法政府厖宪法界定人民授予政府的权力,并依此种方式限制政府权力。任何超越此界限行使权力的政府行为,都构成‘非法之权力’。”潘恩的见解,其实也就是当代民主宪政的基本原理:宪法乃是用来保障人民的权利,规范并限制政府的权力。陈水扁运用宪法扩权的主张,根本就是对宪政体制的亵渎。根据潘恩的说法推论,逾越宪法规范的政府,即是非法的政府,人民将拥有相应的“抵抗权”,对当权者进行“合法的反叛”。如今,台北地院承办国务机要费的法官们被当权者指控为“司法政变”、“集体造反”,这其实是不够的,为了捍卫宪法的尊严,为了拿回“人民授予政府的权力”,人民应继之以抵抗和反叛!

陈水扁的律师团顾立雄等人,都是台湾法学界的菁英,他们对于所谓“国家机密特权”的来源和限制,应该不会完全蒙昧无知,但是,如果他们为了掩护当权者犯行而屈从上意,瞎掰胡扯,那么,潘恩还有一句话,可能就是要送给律师团听的:“所谓不忠或背叛,并不在于相信或不相信什么,而是在于自己都不相信的东西,还要故作相信,这种自我欺骗对于社会所造成的道德伤害,是无法估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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