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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面拓展] 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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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实名认证在线王

发表于 2010-11-30 16: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湖南常德
  1.依据和目的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部(CCAR-121部)第121.647条和第135部(CCAR-135部)第135.187条制定,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设备清单和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批准和使用提供指导性说明。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CCAR-121部、CCAR-135部航空承运人或运营人(以下统称为运营人)以及航空器制造厂家(以下简称制造厂家)生产的用于按照CCAR-121部、CCAR-135部运行的航空器,对于2007年1月1日之前型号审定的航空器,认可制造国民航当局对航空器MMEL的批准,在此之后,新型号的航空器MMEL还要符合本咨询通告的要求。
  3.说明主最低设备清单确定了在保持航空器安全水平的情况下哪些设备项目可以处于不工作状态,这种安全水平是针对航空器型号审定并在审定基础中明确最低标准的具体运行类型而言。
  应该指出的是,虽然适航标准要求在设计航空器时应带有特定系统和部件,但是如果航空器能够达到型号审定要求的安全水平,主最低设备清单也允许在某些设备项目不工作时航空器能够进行短时间的运行。为了确定在任何既定运行情况下所需的设备项目,必须考虑当这些设备项目处于不工作时与安全运行相关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随后出现的故障可能对航空器及其机组成员产生的影响、机组工作量的增加或者机组人员工作效率的下降以及机组人员对不良环境条件处理能力的下降等。
  如果制造厂家希望让其制造的航空器能在特定设备项目不工作的情况下实施运行,则应当制定主最低设备清单。如果可行,主最低设备清单的批准过程应与型号审定过程同步进行。
  但是,制定主最低设备清单并不是航空器型号审定的必要条件。最低设备清单是为运营人在特定条件下开始飞行时,航空器允许带有不工作的特定仪表、设备项目或功能提供的一个清单,运营人应根据现行有效的机型主最低设备清单制定自己的最低设备清单,并充分考虑航空器构型、选装设备、运行条件、维修条件、所飞航路等以及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的特殊要求。最低设备清单可接受性的一般原则如下:
  (1)限制相同或更为严格:运营人的最低设备清单限制不得低于主最低设备清单、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运行规范、经批准的飞行手册或适航指令的限制;
  (2)具有针对性:运营人的最低设备清单中的操作程序和维修程序应只适用于其自身航空器及其所实施的运行;
  (3)满足适用性:最低设备清单应满足对运营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及运行时所适用的运行规章。
  4.术语和定义
  主最低设备清单建议书(PMMEL):是由制造厂家或运营人起草的主最低设备清单的草稿,提交给飞行运行评审委员会作为制定主最低设备清单的基础。
  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是指民航总局批准的在特定运行条件下可以不工作仍能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的设备项目清单。
  MMEL包含这些设备项目部工作时航空器运行的条件、限制和程序,是运营人制定各自最低设备清单的依据。
  最低设备清单(MEL):是指运营人依据MMEL并考虑到航空器的构型、运行程序和条件为其运行所编制的设备项目清单。MEL经局方批准后,允许航空器在规定条件下,所列设备项目不工作时继续运行。MEL应当遵守相应航空器型号MMEL的限制,或者比其更为严格。
  航空器评估组(AEG):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的方式,对航空器有关的持续适航文件、运行配置、机组和执照训练要求、MMEL等文件进行评审的机构。
  飞行运行评审委员会(FOEB):由具体负责航空器型号审定的当局有关人员组成的委员会,由运行、电子、维修监察员和航空器型号审定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或修订MMEL。日历日:是指基于世界时或当地时间(由运营人选择其一),从午夜到次日午夜的24小时时间段。
  不工作:是指某一系统或者其部件因发生故障已不能完成预定的任务或者不能按照它原来经批准的工作极限或容差范围持续正常地工作。运行规范:是指依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对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后颁发的运行批准、标准和限制。
  定量安全分析:
  (1)现代航空器越来越依赖其复杂系统的安全运行,这导致系统综合技术得到不断发展,以保证到达必要的安全水平。这一安全水平的基本原则是,事件导致的危险程度越高,则要求该事件发生的概率应当越低。判定是否符合标准通常是通过进行系统安全评估来完成的。
  (2)安全评估确定了系统可能产生的严重危险或灾难性情况或者系统故障条件以及这些情况允许发生的概率。对于出现故障后可能会导致危险或灾难性情况发生的重要系统,通常就需要进行一系列概率分析,以证明是否符合允许发生的概率。对于非重要的部件或系统,安全评估可以进行一定的简化。任何特定故障状况所产生的风险取决于故障率、该系统的数量以及在这种风险下运行的时间。
  (3)当重要系统中的设备项目被包括在MMEL中时,在安全评估过程中就要考虑其故障特性。对于临时带有这种不工作设备项目而对飞行产生的额外风险应予以评估,并且这种风险应符合在型号审定过程中确定的可接受的发生概率。
  (4)如果不能通过上述方法或标准对设备项目进行验证,那么就要进行安全分析,包括在特定设备项目不工作期间由于另外的故障、问题或环境条件所导致的最严重情况的风险进行定量分析。
  必须要注意,当使用MMEL运行时要记住减少带不工作设备项目的运行时间,并且发生特殊危险的可能性不应超过针对航空器型号设计和运行所制定的最低标准规定的安全水平。
  定性安全分析:如果将一个设备项目列入到MMEL中,那么必须要对其进行定性分析从而确定不工作设备项目对航空器运行的所有其它方面产生的影响。定性分析必须要考虑对机组工作量的影响、MMEL多个设备项目的影响以及维修和操作程序的复杂性。另外,定性分析还可以反映先前使用MMEL运行的相关经历。
  注:其它航空器型号的相同设备项目先前获得MMEL的批准并不能表示其就达到所要求的安全水平。必须考虑的因素是系统运行的相似性和航空器运行任务的相似性。
  冗余性分析:如果被选部件或系统的用途或功能能够被其它设备项目所代替,那么该部件或系统可以被认为是冗余项目,条件是能够证实该设备项目的替代设备正常工作。如果航空器型号审定基础要求具有两项(或多于两项)功能或信息来源,那么冗余就不能被视为将该设备项目归于MMEL的充分理由。对于这种情况,可以用另一种验证方法,例如安全分析。
  运营人:是指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或者按照CCAR-135部运行的商业运输运营人。
  适航放行:是指CCAR-121部第121.379条规定的飞机放行,或者CCAR-135部第135.435条规定的航空器放行。
  主任监察员:是指局方负责对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并颁发运行规范的监察员。主任监察员包括主任运行监察员和主任维修监察员。
  5.民航总局型号合格审定航空器的MMEL
  5.1MMEL编制目的
  5.1.1制造厂家为了使其制造的航空器能在特定设备项目不工作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实施运行,则应当制定MMEL。
  5.1.2MMEL的制定和批准主要由制造厂家作为新航空器及其系统的原始信息来源,并由其负责提出PMMEL。5.2PMMEL的编制要求
  5.2.1制造厂家应当根据型号设计及运行标准的要求编制PMMEL,以反映哪些设备项目可以不工作但有足够的能力可以保持所要求的安全水平。保持所需的安全水平将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来达到:
  (1)调整运行限制;
  (2)将功能转换到正常工作的部件;
  (3)参考具有相同功能或是提供相同信息的其它仪表或部件;
  (4)调整操作程序;
  (5)调整维修程序。
  5.2.2制造厂家应当在型号审定过程中编制PMMEL,并且在整个编制过程中与AEG、首批航空公司或者潜在用户协调     
  5.2.3PMMEL应当包括航空器型号审定对应的所有运行。
  5.2.4在PMMEL中考虑允许某些设备项目不工作情况下运行时,应当对其不工作情况下的潜在后果进行评估,并充分考虑关联关键件的并发故障、不工作设备项目之间的干扰、对经批准飞行手册程序的影响和增加机组工作负荷等因素。    5.2.5上述评估应当提供足够的工程验证文件来证实其考虑,并且符合美国航空运输协会规范ATA110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工程验证包括定量安全分析、定性安全分析、系统冗余性分析、航空器飞行手册限制或是其它技术性验证,以证实能够达到规定的安全水平。
  5.2.6为验证PMMEL中某些设备项目不工作下运行的实际情况,制造厂家应当提供包括必要的验证飞行在内的演示,验证飞行演示可能要求有AEG成员参与或者观察,并且尽可能结合型号审定试飞项目或者飞行标准化委员会(FSB)的运行验证演示一同进行。
  5.2.7PMMEL的内容不得与航空器飞行手册的限制、构型维修程序或者适航指令发生冲突.
  5.3PMMEL编制的格式和内容
  5.3.1PMMEL应当至少以中文编写,每份PMMEL中应包含一个封面和批准页、修订记录、修订原因、有效页清单、目录。
  5.3.2PMMEL应当包含一个前言,以清晰地反映其中包含的内容范围和目的、所用符号的解释以及在PMMEL中具有特殊意义的术语定义(建议的前言内容见本咨询通告附件一)。
  5.3.3PMMEL中包含的每一个设备项目应该依据美国航空运输协会规范ATA100代码系统进行描述和标识,说明安装数量以及签派或者放行要求正常工作的设备项目数量,并以挂牌、维修程序、机组操作程序和其他方式适当限制,以确保在可接受的安全水平内。在适用之处,PMMEL设备项目的限制、程序、备注和例外都应至少包含白天、夜晚、目视气象条件、仪表气象条件、双发延程运行等说明。每一个设备项目都应该采用5栏的形式予以公布(样例见附件三),第1栏到第5栏的内容分别是设备项目的系统和序号、修复期限类别、安装数量、签派或者放行所需数量、备注和例外。
  5.3.4PMMEL中应当对所有不工作设备项目规定修复期限进行分类。
  修复期限分为A、B、C、D四类,表示设备项目可以不工作直至完成修理的最大时间间隔。
  修复期限类别具体规范如下:
  (1)A类:该类项目应当在MMEL“备注和例外”栏中规定的间隔时间内完成维修。如果MMEL“备注和例外”栏限制性条款中规定的是循环数或飞行时间,则间隔时间是从下一个航班开始算起。如果规定的时间间隔为飞行日,则间隔时间是从发现故障之日起的下一个飞行日开始算起。
  (2)B类:该类项目应该在发现日之后3个连续的日历日内进行维修。
  (3)C类:该类项目应该在发现日之后10个连续的日历日内进行维修。
  (4)D类:该类项目应该在发现日之后120个连续的日历日内进行维修。列到D类中的设备项目应当是具有选装特征的设备项目,或者是根据判断可以断开、拆除或安装在航空器上的额外设备项目。
  5.3.5PMMEL中的设备项目如果要求具有操作或维修程序来确保达到必需的安全水平,则这些程序都应该在PMMEL的“备注和例外”栏中用特定符号予以确定。通常用(O)表示操作程序,用(M)表示维修程序。(O)(M)表示既需要操作程序也需要维修程序。
  5.4MMEL的初始批准程序
  5.4.1AEG在收到制造厂家的PMMEL后,将以计划FOEB会议的形式来审查和评估PMMEL的技术准确性和可接受性,制造厂家、运营人和有关航空机构的代表将被邀请参加会议。5.4.2FOEB会议将讨论每一个PMMEL的设备项目,并且提出批准、修改或者不接受的建议。
  5.4.3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或者多数)意见,有关的设备项目可以保持不作决定,以进一步考虑或者收集到更多的支持信息。5.4.4对于FOEB不接受或者未作决定的设备项目,制造厂家应当重新提交,并且附有额外的证明。
  5.4.5PMMEL是制造厂家和AEG的初始工作文件,用以制定MMEL草案,并在初始用户和FOEB之间建立工作关系。
  5.4.6FOEB公布MMEL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运营人和工业界征求意见。
  5.4.7FOEB针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审查和讨论,并对MMEL草案进行必要的修订,此过程完成后,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将批准发布MMEL。
  5.5MMEL的修订程序5.5.1民航总局、工业界和运营人可以提出更改MMEL的要求。
  5.5.2运营人提出的更改建议应当通过主任监察员提交AEG,并且在下一次FOEB会议讨论。
  5.5.3MMEL修订的批准与MMEL的初始批准程序相同。
  5.6首批航空公司的参与
  5.6.1对于几个运营人共有的机型,某一个运营人的代表将被委任为首批航空公司代表,来与制造厂家、其他运营人和FOEB进行协调,来加快FOEB程序和MMEL的修订。
  5.6.2首批航空公司代表将根据需要召开协调会议,并按照FOEB可接受的方式提出FOEB的日程。
  5.6.3首批航空公司代表还将协调其他运营人参加FOEB会议,并在会议后协助制造厂家和FOEB确定MMEL的修订。
  6.民航总局型号认可航空器的MMEL
  6.1MMEL的认可
  6.1.1对于由国外民航当局进行初始型号审定的航空器,在民航总局就MMEL认可程序与初始型号审定民航当局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采用MMEL认可的方式并在认可书中给出与初始型号审定民航当局颁发MMEL的差异。
  6.1.2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应提交由初始型号审定当局批准的MMEL及其评估分析报告,经AEG审查认可,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向型号合格证持有人颁发MMEL认可证书并附上差异表(样例见附件四)。
  6.1.3为了能在规定的时间限度内制定和公布民航总局的补充差异,在补充差异草案制定之后征求运营人的意见。6.2MMEL的修订
  6.2.1型号认可证或者补充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应当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及时发送MMEL的修订页,经AEG审查认可。6.2.2如果AEG认为有必要对MMEL的修订进行修改或补充,应当由型号认可证书持有人编写补充差异,经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批准后发布。
  7.运营人的MEL
  7.1MEL编制的目的7.1.1运营人为了运行带有不工作设备项目或者设备项目缺损的航空器应当编制MEL,并在获得局方的批准后按照MEL运行。
  7.1.2针对某一具体型号和构型的航空器,运营人应当基于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的MMEL制定本公司的MEL。
  7.2MEL的编制要求
  7.2.1制定MEL时,应当充分考虑航路结构、地理位置、具有备用航材和维修能力机场的数量,并且不得低于MMEL的限制。
  7.2.2MEL中应当标明安装在航空器上的某一设备项目的数量,并符合如下规则:
  (1)安装数量可以多于或少于MMEL中标明的数量,但应当为某一设备项目的实际安装数量(一般MMEL标明的数量为某一具体航空器上的安装数量,也有用“-”表示不同航空器的安装数量是不定的);
  (2)如果某一MEL是某架航空器或者构型相同航空器的,则应当标明实际的安装数量;
  (3)如果某一MEL针对多架航空器,并且设备项目安装的数量是变化的,此栏目可用“-”标示,但应当有其他简便的方式具体注明每一架航空器上的设备项目安装数量。
  7.2.3MEL中应当标明签派或者放行航空器要求正常工作的某一设备项目的数量,此栏目的数量应当是直接转抄MMEL相应设备项目签派或者放行要求正常工作的数量,仅在以下条件下可以更改该数量:
  (1)MMEL中标明签派或者放行要求数量为可变的数量;
  (2)在“备注和例外”栏目中给出了具体确定签派或者放行要求数量的方法,如:“50%客舱灯光工作”,“按照规章要求”等。
  7.2.4除管理控制项目和乘客便利项目外,每一MEL列出的设备项目都应当按照MMEL设定的类别注明修理期限类别,修理期限类别对应字母(A、B、C、D)的含义应当在MEL中说明,并符合如下规则:
  (1)可以选择采纳严格于MMEL规定的修理期限类别,但不能宽于MMEL的规定;
  (2)MMEL中没有单独列出的子部件或者子系统,应当保持与MMEL列出的部件或者系统的修理期限类别一致。
  7.2.5MEL应对MMEL中标注出操作程序(O)和维修程序(M)的设备项目进行明确说明,包括完成每一程序必需的具体步骤的描述,如果这些程序不包括在MEL中,MEL中应当标明具体参考文件的位置。注:对于某些航空器,通常这些程序会直接包括在制造厂家的资料中,例如签派偏离程序指南(DDPG)、签派偏离指南(DDG)等,如果制造厂家没有提供这些资料,则应当由运营人负责制定适合自己的程序。
  7.2.6当MMEL的“备注和例外”栏引用有关民用航空规章的某些要求时,如“按规章要求”,MEL中应当明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具体要求,并且不能径直引用相应的规章标识。例如:有关测距机(DME)设备的备注可写为“低于FL240的飞行不要求”。注:引用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某些要求一般用于ATA23(通信)、ATA31(指示/记录)、ATA33(灯光)、ATA34(导航)等系统。
  7.2.7当MMEL“备注和例外”栏中包含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某一设备项目可以不工作时(而不需要完成操作程序或者维修程序),这些限制性条款应当直接写入运营人的MEL中。例如:如果限制必须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时,则不论天气状况如何,都不允许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的飞行计划运行;如限制的是目视气象条件(VMC),则可以按照IFR飞行计划运行,但仅限于VMC下可以。
  7.2.8对于不包含于MMEL的乘客便利项目,运营人可根据控制的需要列入MEL中(一般可在ATA25和ATA38系统部分中列出),这些设备项目不对应着具体的修理期限类别,运营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修理,但应考虑下述特殊情况:
  (1)如果乘客便利项目具有附加的功能,例如使用电影放映设备进行客舱简述,则运营人应当制定并使用相应的应急程序,以便对设备的故障情况进行等效处理。
  (2)如果乘客便利项目是航空器另一系统的一部分,例如电气系统,则运营人应当制定并在MEL中包含相应的程序,以便在设备故障时对系统进行关断和隔离。
  7.2.9对于一些明确不可缺损适航放行(如驾驶舱检查单、急救箱、救生衣等)或者允许缺损适航放行的情况,运营人还可根据需要将其作为管理控制项目列入MEL,以便于跟踪或获得信息,但应符合下述规定:(1)这些设备项目不应当是包括在MMEL中的项目或其子项目;
  (2)由应急汇流条供电或者完成应急程序需要的系统或者部件不得允许缺损适航放行。
  7.3MEL编制的格式和内容7.3.1MEL应当至少以中文编写,但如果运营人在运行中使用了不熟悉中文的人员,则应当为其提供相应文字的MEL,并且应当保证一致性和同等有效性;
  7.3.2MEL的正文编写格式可参照附件三MMEL的编写格式。
  7.3.3除正文以外,MEL还应当至少包括如下格式和内容:
  (1)封面:包括运营人的名称、适用的航空器型号和构型。
  (2)目录:包括MEL全部内容的各标题和对应页码。
  (3)修订记录:包括修订编号和日期、修订页码清单、主要修订的内容和插入修订页的人员姓名。
  (4)前言:包括MEL的编制介绍、术语定义和必要的使用说明(推荐的内容参见附件二)。
  (5)控制页:至少包括列出运营人名称、MEL基于的MMEL修订编号。
  (6)有效页清单:MEL所有页码的日期和修订编号。
  7.4MEL的批准7.4.1运营人制定的MEL应当向局方主任运行监察员或者主任维修监查员申请批准,并提供完整的MEL副本。7.4.2主任监察员在审查确认运营人的MEL符合CCAR-121部及本咨询通告的要求后,将以在控制页签批的形式予以批准,并在其相应的运行规范D095中列出批准其使用。
  7.4.3主任监察员在审查批准运营人的MEL时,可能会涉及到要求运营人提交其他有关的补充资料,运营人则有责任及时提交要求的资料。
  8.MEL的使用和控制8.1MEL使用的基本原则
  8.1.1MEL是为特定条件下签派或者放行带有不工作设备项目或功能的航空器运行的一份偏离性文件,对于未包含在MEL内,但与航空器适航性有关的所有设备项目都应当处于工作状态。
  8.1.2对于签派或者放行已经完成,但航空器以自身的动力开始移动前发生的故障或者缺陷,机长应当按照MEL进行处理,并且获得新的或者修正的签派或者放行和必要的适航放行,新的或者修正的签派或者放行应当包括有关设备项目不工作的必要限制。
  8.1.3MEL不适用于处置飞行过程中发生或者发现的故障或者缺陷,一旦航空器以自身的动力开始移动,飞行机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飞行手册来处置,并且机长有权力决断是否继续飞行。
  8.2MEL的分发
  8.2.1不论以何种形式分发,在下述位置都应当至少配备一套现行有效并随时可查阅的适用MEL副本:(1)每一架航空器上;
  (2)运行主管部门;
  (3)维修主管部门;
  (4)签派(如适用);
  (5)维修控制中心(如适用);
  (6)其他需要查阅的人员。
  8.2.2飞行机组应当在飞行前能够获得并直接查阅MEL。
  8.3操作程序和维修程序
  8.3.1操作程序(O)表示在计划或者实施运行时应当完成的具体运行程序要求,一般由飞行机组完成,在某些情况下也可由运营人授权其他具有资格的人员完成。
  8.3.2维修程序(M)表示在投入运行前应当完成的具体维修程序要求,一般由维修人员完成,在某些情况下也可由运营人授权其他具有资格的人员完成,但要求完成人员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要求使用工具或测试设备时应当由维修人员完成。
  8.3.3除非特别规定以外,不得从航空器上拆下不工作设备项目或者部件。
  8.4故障保留和纠正期限的延迟
  8.4.1当按照MEL签派或者放行带有不工作设备项目或者设备项目缺损的航空器时,应当按照AC-121-63的规定对保留故障进行控制。
  8.4.2对于修理期限类别为B、C类的项目,可以在获得主任维修监察员批准的情况下将纠正期限延迟一次同样的周期,并且不得再次延迟。
  8.5MEL和AD的冲突
  8.5.1当AD适用于某一按照MEL可以不工作的设备项目时,不能因此而来回避或者延迟AD的符合性,如确实需要延迟对AD的符合性则按照AD延迟申请批准。
  8.5.2当AD规定要求某些设备项目安装或者工作的情况下才可以运行时,尽管按照MEL允许其不工作,也应当符合AD的要求。
  8.6部件之间的关联
  8.6.1当MEL允许某一系统不工作时,该系统的单独部件也同样允许不工作;但当MEL允许某一系统内的单独部件不工作时,不代表该系统也同样允许不工作。
  8.6.2对于与MEL允许不工作的系统相关的警告和提示系统,除非MEL明确允许其解除工作,否则必须正常工作。
  8.6.3尽管MEL分别允许某些设备项目不工作,运营人应当考虑这些不工作设备项目之间的相互影响、机组工作负荷和飞行限制。8.7MEL的修订
  8.7.1MEL的修订可以来源于MMEL的修订、运营人或者主任监察员。
  8.7.2运营人应当建立MMEL修订跟踪控制的程序,对于MMEL的修订发布后,运营人应当按照下述原则进行控制:
  (1)对于MMEL修订提供了比运营人MEL更宽松的情况(一般为中间修订或称为非强制修订,如Rev5a、Rev5b等修订编号),运营人不是必须修订其MEL。
  (2)对于MMEL修订后比运营人MEL要求更严格的情况(一般为整版修订或称为强制修订,如Rev5、Rev6等修订编号,但Rev6将包括Rev5a、Rev5b等中间修订),不论是否适用,都应当修订MEL的控制页。如适用,按照本段(3)的要求进行修订;如不适用,则可仅在控制页注明MEL符合的最新修订。
  (3)对于MMEL修订后比运营人MEL要求更严格的情况适用于运营人的航空器时,运营人应当在60天之内将MEL的修订提交主任监察员。
  8.7.3来源于运营人的修订可以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对于不需要MMEL更改的项目,应当等同或者更严格于MMEL;
  (2)对于局方要求或者运营人运行管理需要增加的,但没有包括在MMEL中的设备项目,除非局方明确允许在某种情况下可以在其不工作时继续运行,在MMEL修订完成之前,运营人不得在MEL中允许其不工作。
  (3)航空器的重要改装。如补充型号合格证、一些重要改装或者型号合格证更改的情况可能造成MEL的失效,运营人应当在实施改装前评估其对MEL有效性的影响,需要修订MEL的报主任监察员批准,并且主任监察员应当从AEG获得确定是否需要修订MMEL的指导。
  8.7.4当主任监察员发现运营人的航空器已经进行了改装、存在不正确的维修或者运行程序时,可以书面通知运营人修订MEL并说明其必要性,此种情况应当同运营人商定修订期限,并充分考虑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拿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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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0 18:5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天津
xuexi最重要!感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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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4 13: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南常德

回 1楼(包子) 的帖子

哈哈,民航客机用的多,MEL可以作为一个基本依据
拿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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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1 23: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成都
对以后的放行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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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8 19:3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重要啊,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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