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依据
CCAR-121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AC-121-51《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编写指南》
AC-121-49《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和批准》
山东航运行通告SC/AJ/OS/GZ/(yxtg) 2005-04
2. 概述
山东航根据民航总局(CAAC)认可的外国适航当局(FAA、DOT、EASA 等)所颁发的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和飞机制造厂所颁发的放行偏差指南(DDPG)或飞机飞行手册AFM,结合山东航的经验所制定的某型飞机,在一定条件和限制下所允许设备有故障的最低要求下,确保安全飞行的放行文件(MEL),它是山东航运行中飞机的放行依据。
3. MEL 编写和修改原则
3.1制定MEL时,应以MMEL为依据,同时必须结合公司运行区域,所飞航线,选装设备清单,机场等限制条件,并不得低于MMEL的限制。
3.2 MEL中应当标明安装在航空器上的某一设备项目的数量,并符合如下规则:
(1) 安装数量可以多于或少于MMEL中标明的数量,但应当为某一设备项目的实际安装数量(一般MMEL标明的数量为某一具体航空器上的安装数量,也有用“-”表示不同航空器的安装数量是不定的);
(2) 如果某一MEL是某架航空器或者构型相同航空器的,则应当标明实际的安装数量;
(3) 如果某一MEL针对多架航空器,并且设备项目安装的数量是变化的,此栏目可用“-”标示,但应当有其他简便的方式具体注明每一架航空器上的设备项目安装数量。
3.3 MEL中应当标明签派或者放行航空器要求正常工作的某一设备项目的数量,此栏目的数量应当是直接转抄MMEL相应设备项目签派或者放行要求正常工作的数量,仅在以下条件下可以更改该数量:
(1) MMEL中标明签派或者放行要求数量为可变的数量;
(2) 在“备注和例外”栏目中给出了具体确定签派或者放行要求数量的方法,如:“50%客舱灯光工作”,“按照规章要求”等。
3.4除管理控制项目和乘客便利项目外,每一MEL列出的设备项目都应当按照MMEL设定的类别注明修理期限类别,修理期限类别对应字母(A、B、C、D)的含义应当在MEL中说明,并符合如下规则:
(1) 可以选择采纳严格于MMEL规定的修理期限类别,但不能宽于MMEL的规定;
(2) MMEL中没有单独列出的子部件或者子系统,应当保持与MMEL列出的部件或者系统的修理期限类别一致。
3.5 MEL应对MMEL中标注出操作程序(O)和维修程序(M)的设备项目进行明确说明,包括完成每一程序必需的具体步骤的描述,如果这些程序不包括在MEL中,MEL中应当标明具体参考文件的位置。
注:对于某些航空器,通常这些程序会直接包括在制造厂家的资料中,例如放行偏差程序指南(DDPG)、放行偏差指南(DDG)等,如果制造厂家没有提供这些资料,则应当由运营人负责制定适合自己的程序。
3.6 当MMEL的“备注和例外”栏引用有关民用航空规章的某些要求时,如“按规章要求”,MEL中应当明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具体要求,不能只引用相应的规章标识。例如:
有关测距机(DME)设备的备注可写为“低于FL240的飞行不要求”。注:引用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某些要求一般用于ATA23(通信)、ATA31(指示
/记录)、ATA33(灯光)、ATA34(导航)等系统。
3.7 当MMEL“备注和例外”栏中包含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某一设备项目可以不工作时(而不需要完成操作程序或者维修程序),这些限制性条款应当直接写入运营人的MEL中。例如:如果限制必须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时,则不论天气状况如何,都不允许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的飞行计划运行;如限制的是目视气象条件(VMC),则可以按照IFR飞行计划运行,但仅限于VMC下可以。
3.8 对于不包含于MMEL的乘客便利项目,可根据控制的需要列入MEL中(一般可在ATA25和ATA38系统部分中列出),这些设备项目不对应着具体的修理期限类别,运营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修理,但应考虑下述特殊情况:
(1) 如果乘客便利项目具有附加的功能,例如使用电影放映设备进行客舱简述,则运营人应当制定并使用相应的应急程序,以便对设备的故障情况进行等效处理。
(2) 如果乘客便利项目是航空器另一系统的一部分,例如电气系统,则运营人应当制定并在MEL中包含相应的程序,以便在设备故障时对系统进行关断和隔离。
3.9 对于一些明确不可缺损适航放行(如驾驶舱检查单、急救箱、救生衣等)或者允许缺损适航放行的情况,还可根据需要将其作为管理控制项目列入MEL,以便于跟踪或获得信息,但应符合下述规定:
(1) 这些设备项目不应当是包括在MMEL中的项目或其子项目;
(2) 由应急汇流条供电或者完成应急程序需要的系统或者部件不得允许缺损适航放行。
3.10山东航现己获批准并及时改版的各机型的MEL有:
(1) B737-300 飞机MEL 清单
(2) B737-700/800 型飞机MEL 清单
(3) CRJ-200 型飞机MEL 清单
(4) CRJ-700 型飞机MEL 清单
3.11MEL的修订
3.11.1 MEL的修订可以来源于MMEL的修订、运营人或者主任监察员。
3.11.2 山东航已建立应当建立MMEL 修订跟踪控制的程序” 山东航运行通告
SC/AJ/OS/GZ/(yxtg) 2005-04”,对于MMEL的修订发布后,应当按照下述原则进行控制:
(1) 对于MMEL修订提供了比山东航MEL更宽松的情况(一般为中间修订或称为非强制修订,如Rev5a、Rev5b等修订编号),山东航不是必须修订其MEL。
(2) 对于MMEL修订后比运营人MEL要求更严格的情况(一般为整版修订或称为强制修订,如Rev5、Rev6等修订编号,但Rev6将包括Rev5a、Rev5b等中间修订),不论是否适用,都应当修订MEL的控制页。如适用,按照本段(3)的要求进行修订;如不适用,则可仅在控制页注明MEL符合的最新修订。
(3) 对于MMEL修订后比山东航MEL要求更严格的情况适用于运营人的航空器时,运营人应当在60天之内将MEL的修订提交主任监察员。
3.11.3 来源于山东航的修订可以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 对于不需要MMEL更改的项目,应当等同或者更严格于MMEL;
(2) 对于局方要求或者山东航运行管理需要增加的,但没有包括在MMEL中的设备项目,除非局方明确允许在某种情况下可以在其不工作时继续运行,在MMEL修订完成之前,运营人不得在MEL中允许其不工作。
(3) 航空器的重要改装。如补充型号合格证、一些重要改装或者型号合格证更改的情况可能造成MEL的失效,运营人应当在实施改装前评估其对MEL有效性的影响,需要修订MEL的报主任监察员批准,并且主任监察员应当从AEG获得确定是否需要修订MMEL的指导。
5.责任部门或人员
MEL 技术部分由工程技术公司技术部负责编制、评审。
6.参与部门或人员
飞行部、飞行技术管理部和工程技术公司参与MEL 编制和评审,协助运标部对MEL进行定期批准,适时修订。
7. MEL 的批准及生效
7.4.1 山东航的MEL 应当由运标部向局方主任运行监察员或者主任维修监查员申请批准,并提供完整的MEL 副本。
7.4.2 主任监察员在审查确认MEL符合CCAR-121部及本咨询通告的要求后,将以在首页及其有效页次清单中盖章签字的形式予以批准,并在其相应的运行规范D0015中列出批准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