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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破产第一案陷“囚徒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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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务正式工-无执照

☆陨落星辰路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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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9 11: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徐州
原帖地址:http://finance.jrj.com.cn/2009/07/2907085635828.shtml

 湖北高院就东星航空破产举行听证会,未达成任何协议

  本报讯4个月下来,这场中国民航史破产第一案已然在持续僵持中陷入“囚徒困境”。

  昨天上午9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包括中国航油、郑州新郑机场、东星国旅在内的各家重整申请人以及由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官员为主体组建的破产管理人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关于重整东星航空的意见和建议。会议除讨论之前争议焦点“东星航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破产管理人组成是否合法”外,还涉及“重整是否应先拿出巨额资金”、“中航油是否有重整资格”及“听证会是否走过场”三大问题。

  会议最终没有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东星国旅、东星航空、中航油等数家此前在该事件中频繁露面于媒体的相关负责人均在会后表现得相对低调,将采访口径统一指向“听听中航油的说法”。

  资金来源始终是东星破产重整的关键。在目前公开呈现的数家重整方,最终出资者亦的确存在含糊不清状况,这也是破产管理人拒绝东星重整的重要因素之一。

  破产管理人和重整方亦陷入了对对方身份的互相质疑中。

  管理人成员单位,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杰此前表示,根据国家民航局2005年8月15日发布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中规定:“机场、航油企业、计算机定座系统服务企业不能向航空运输企业投资。”这就是说,作为东星航空债权人的航油企业、机场,不具备重整的法律资格。

  对此,中航油等各家重整申请人昨日提出,其已经向主管部门咨询请教,上述规定旨在禁止相关直接投资行为,对于债转股,特别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下为了减少损失而不得以出现的参股,是否也需要限制,还需要认真研究。

  根据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在主管部门不能够及时给出明确意见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人仍然可以通过另行设立控股公司或引进并支持第三方公司介入等方式,实施对东星航空的注资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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