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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面拓展] 签派员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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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 19: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天津
签派员基本要求
(一)申请执照:
首先要成为一个飞行签派员要申请飞行签派员执照,关于该证件的申请要求在CCAR—65部B章中有详细要求:第65.11条 执照申请、受理与颁发
(a) 飞行签派员执照(在本章中简称执照)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填写本规则附件B中规定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和审查表》;
(2) 提供本规则第65.57条规定的材料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寸标准红底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张;
(3) 申请人只申请理论考试的,应当提供证明符合本规则65.53条(a)款要求材料。
(b) 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应当自接到执照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申请,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应当一并告知申请人补正。
(c) 执照申请人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本规则要求的申请方式,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安排理论和实践考试的时间,指定考试地点和考试员,并将前述决定通知申请人,向其发放准考证。
(d) 执照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5.53条(c)款要求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填写本规则附件B表格中的考试成绩部分,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审查批准,民航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民航地区管理局向执照申请人发放飞行签派员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65.15条 执照的有效期
(a) 按照本规则颁发的执照长期有效, 除非执照持有人自愿放弃,或者被吊扣、吊销。
(b) 执照持有人应当在自愿放弃,或者被吊扣、吊销的情况下,将执照交回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
当然还有第65.17条 考试程序
(a) 执照申请人在接到考试通知后,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理论和实践考试。
(b) 飞行签派员执照理论和实践考试的合格成绩均为百分制的80分。
(c) 执照申请人应当先进行理论考试。理论考试合格,并满足第65.57条规定的经历和训练要求的,可以持理论考试合格证明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实践考试。理论考试成绩从考试之日起24个日历月内有效。  
在C章中还有具体的执照要求
第65.51条 执照要求
(a)在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中与机长共同履行签派放行和运行控制职责的飞行签派员必须持有民航总局颁发的满足本条(b)要求的飞行签派员执照,并按照执照中载明的机型履行签派放行权。
(b) 飞行签派员执照持有人在前36个日历月内至少完成一次执照认证,否则不得履行相应的签派放行和运行控制责任。
(c)在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监察员或者授权的局方代表提出要求时,应当出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接受检查。
(二)资格要求  
第65.53条 资格要求
(a)参加飞行签派员执照理论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21周岁。
(b)参加飞行签派员执照实践考试的人员应当通过第65.55条规定的理论考试,并满足第65.57条规定的经历要求。
(c)获得飞行签派员执照资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年满23周岁;
(2)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3)能够读、说、写并且理解汉语;
(4)通过了本规则第65.59条规定的实践考试;
(5)按照CCAR67部规定的体检标准体检,并取得体检合格证。(根据CCAR67部67.17 〔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d)条中“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Ⅲb级体检合格证或Ⅲa级体检合格证。” )
第65.55条 理论知识要求
(a)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至少通过下述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1)与航线运输驾驶员权力、限制和飞行运行相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适用的规定;
(2)气象,包括锋的知识和影响、风的特性、云的形成、结冰和高空资料;
(3)气象和航行通告资料的收集、分析、分发和使用;
(4)气象图表、地图、预报、顺序报告、缩写和符号的理解和使用;
(5)当其在相应的空域系统内运行时,有关的气象服务职能;
(6)风切变和下沉气流的认识、识别和避让;
(7)仪表气象条件下的空中导航;
(8)与航路运行、终端区和雷达环境下有关的运行以及与仪表进离场和进近程序相关的空中交通程序和驾驶员的职责;
(9)航空器的载重与平衡、航图、图表、表格、公式和计算的应用,以及对航空器性能的影响;
(10)与正常和非正常飞行状态下的航空器飞行特性和性能有关的空气动力学;
(11)人为因素;
(12)决策与判断;
(13)机组资源管理,包括机组交流和协调。
(b)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出示有效的文件证明申请人在此前24个日历月内已经通过了飞行签派员理论考试。
(三)训练要求:
同样根据CCAR65部  第65.57条 经历和训练要求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供有效的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本条(a)款或者(b)款的规定:
(a)申请人在申请日期前3年中至少有2年的如下任意经历或者其组合,按照本规则附件A《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的要求完成至少200小时的训练,并且提供了符合本规则第65.70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
(1)在国家航空器运行中担任驾驶员、飞行领航员、管制员、航空气象分析人员。
(2)在CCAR121部航空承运人的运行中,在合格的飞行签派员的直接监督下,担任协助签派放行飞机的人员,或者担任驾驶员、飞行机械员、航空气象分析人员、飞机性能工程师。
(3)在航空器运行中担任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航行情报员。
(4)在航空器运行中,履行局方认为能够提供同等经历的其他职责。
(b)如果申请人不具备本条(a)款要求的经历,则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A的要求完成至少800小时的训练,并提供符合本规则第65.70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
第65.59条 技能要求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通过针对航空运输中使用的任何一种大型飞机的实践考试。这种实践考试应当基于民航总局在本规则附件A中对飞行签派员实践考试标准规定的内容
(四)执勤时间要求
根据CCAR121部 第121.503条 飞行签派员的值勤时间限制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规定飞行签派员日常的值勤时间。值勤时间应当从飞行签派员为签派飞机而了解气象情况和飞机运行情况时刻开始,至所签派的每架飞机已完成飞行,或者已超出其管辖范围,或者由另一位经审定合格的飞行签派员接替其工作时止。
(b)除出现了超出合格证持有人控制能力的形势或者应急情况之外,签派员的值勤时间限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任何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安排飞行签派员连续值勤超过10小时;
(2)如果飞行签派员在连续24小时内被安排值勤时间超过10小时,该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该飞行签派员值勤时间达到或者累计达到10小时之前为他提供至少连续8小时的休息时间;
(3)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任意连续7个日历日内为飞行签派员安排一个至少连续24小时的休息期,或者在任一日历月中被安排相当时间的休息期。
(c)合格证持有人在经局方批准后,可以安排在境外工作的飞行签派员,在24小时内连续工作超过10小时,但在每个24小时期间内,应当安排该飞行签派员至少连续休息8小时。
这些就是我能找到的关于签派员要求的资料,不足之处望老师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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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当教员,不知有没有机会
李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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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23: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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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比飞行员还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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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辛苦啊,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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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9 17:4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哪里招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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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23: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从此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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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1 15: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黑龙江哈尔滨
辛苦了,多多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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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航

发表于 2011-12-8 16:4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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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浏览,楼主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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