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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航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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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6 17: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海南海口
         
尊敬的旅客朋友:
  自2010年10月27日零时(含)起(以出票时间为准),山东航空公司将执行新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具体如下:
  1、800公里以上航线每位旅客收取标准为70元,800公里以下(含)航线每位旅客收取标准为40元。
  2、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享受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优惠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及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以上航线收取40元,800公里以下(含)航线每位旅客收取20元。
  补充说明:
  1、对2010年10月27日前已出票的,乘机日期为2010年10月27日(含)后的国内客票,不补收燃油附加。
  2、对2010年10月27日前出票的国内客票,如2010年10月27日(含)后旅客提出自愿变更,不补收燃油附加。如改期与升舱(或更改子舱位)同时进行,需要换开新客票时,则需按照标准收取燃油附加如原客票已收取过燃油附加费,则与本期收费标准对照,多退少补)。
  特此通知。
山东航空公司
201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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