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务在线

搜索
查看: 911|回复: 0

空难后 航空公司应依法为二次理赔留出通道

[复制链接]

6185

主题

6706

帖子

4060

积分

元老

生于忧患,死于安乐!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积分
4060

在线王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10-9-3 10:4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海南海口
        日前,鲲鹏航空有限公司(Kunpeng Airlines Co., Ltd.,简称“鲲鹏航空”)公布了“8·24”飞机坠毁事故遇难旅客赔偿标准,每位遇难旅客赔偿总额为96万元。显然,这一赔偿标准比此前包头空难每位罹难者仅20万元是大大提高了。但是,这次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从报道看,这次赔偿的依据是2006年民航管理总局令颁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这一规定是依据民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制订的,即“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为了严格执行这一赔偿限额,民航法在第一百三十条和一百三十一条还做了相应规定,即“任何旨在免除本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有关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失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只能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赔偿责任限额提出,但是不妨碍谁有权提起诉讼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这就是说,一方面,赔偿限额是不能降低的;另一方面,即使发生诉讼,也只能按赔偿限额提出,不会增加的。
  但是,是否所有的空难,不论原因和责任,都应当依照民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来赔偿呢?回答是否定的。民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这就是说,如果空难是责任事故,航空公司就不能按照一百二十八条和一百二十九条进行限额赔偿,进一步说,就不应按照民航管理总局制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进行赔偿。
  我国每次发生空难,不论事故原因,不论航空是否有责任,航空公司都是按照民航局的规定进行限额赔偿,而且,这种赔偿来得快,来得急,令罹难者家属措手不及,无从应对。此前的包头空难就是最典型的例证。
  事故责任与否是空难赔偿的主要基础。从相关报道来看,伊春空难理赔是否考虑到事故责任依然是个未知数。符合法律而且比较人性化的理赔,应当分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先给予罹难者家属按照民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进行限额赔偿,但是,航空公司并不能由此全部免除责任;第二步,在事故责任查清之后,如果航空公司确有责任,就应当与罹难者家属按照民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商量补充赔偿。如果商量不妥,罹难者家属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追加赔偿。
  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循法律途径起诉空难肇事者请求赔偿是罹难者家属的宪法权利,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审理。但现实并非如此,此前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诉讼尽管法院已经受理,但受理近一年仍未开庭审理,这不得不让人担心是否会出现拖而不审的结局。目前,伊春空难罹难者部分家属也在质疑赔偿额度与事故责任,并在寻求法律帮助。
  空难理赔是个民事法律问题,因此,航空公司和罹难者家属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现实生活中,这两者之间却很不平等,天平的一方总是倾向航空公司,赔偿总是在事故责任认定前从速处理。我们认为,航空业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并担当起必要社会责任,不能规避法律,逃避责任。政府应当在航空公司和罹难者家属之间扮演公允角色,而不应当偏袒航空公司。法院更应当成为社会公平正义卫士,而不是受制于某些利益集团的压力。
请交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