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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资料] CCAR66部-修理人员执照的项目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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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19: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修理人员执照的基础部分是执照本的一部分,由民航总局负责实施考核和颁发,不具备基础部分的修理人员执照无法确定执照持有人的水平,是一本无效的执照。同时,也无法签署执照的修理项目部分。因此,执照的基础部分通常在修理项目部分之前颁发。
修理人员执照的项目部分是修理人员执照的持有人接受过专门设备修理项目培训并已掌握该专业修理基本工作原理的一种证明。在CCAR66部中规定,没有修理项目签署的修理人员执照不能够作为一本完整的执照来使用,也就是不具备基本的持照人的资格。而修理项目的签署必须是在执照基础部分签署后进行。
修理人员执照项目部分在执照中的签署是按照CCAR66部中《航空器部件项目通用代码表》(F66-8)划分的修理项目分类和子项目分类原则进行的。在修理项目分类中给出了项目的编号01、02、03等,如执照中签署STR-03就是指航空器结构修理中的所有复合材料与非金属结构修理的能力及可以在这些工作完成后有签署适航批准标签的资格。在子项目分类中也给出了一个3位数字的编号,它是对修理项目分类编号的具体细化和限制。如执照中签署了STR-032就是指在航空器复合材料与非金属结构的修理中只具有非金属结构的修理能力,只限在非金属结构修理工作完成后具有签署适航批准标签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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