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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资料] CCAR66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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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6 18:3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维修机构的管理人员在维修单位中的地位和作用对维修质量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一个合格的维修单位,一定具有合格的维修管理人员,并且这些管理人员是在忠实地履行着自己的职能。
CCAR145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维修、管理和放行人员应当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规定的执照、合格证件或者民航局认可的其它合格证件。同时又要求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生产经理应当满足下列资格要求:
1. 熟悉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法规;
2. 具有维修管理经验;
3. 国内维修单位的上述人员应当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规定的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4. 国外或者地区维修单位的经理人员应当能正确理解CCAR145部规定的要求具有等同于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资格。
从CCAR145部的规定中不难看出,在维修单位的审定中
不仅仅对维修工作的放行人员要进行资格的审查,同时处于重要地位的维修管理人员也是要进行资格审查的。过去的一些传统观念认为,维修管理人员主要是行使行政的管理职能而无需了解维修工作中的具体规定,但新的民航规章中通过资格证书的要求将对这种落后的理念予以彻底的摒弃。
CCAR66部中维修人员资格证书主要针对三类人员进行颁发。一是作为维修单位直接向民航局负责的责任经理;二是维修单位中对维修质量直接负责的质量经理;三是维修单位中直接组织生产并对生产状况负责的生产经理。这三类人员是CCAR145部中规定维修单位所必须具有的管理人员,否则,维修单位将无法得到民航局的维修许可证。
所谓责任经理,在CCAR145部中被定义为:维修单位中能对本单位满足民航规章规定要求,并有权为满足民航规章规定的要求支配本单位的人员、财产和设备的人员。由上述的定义可以明确地看出,责任经理要对本单位是否持续满足民航规章的要求负全部的责任。因此也不难理解责任经理可以是某一个具体人员,也可以是指定的一组人员。
所谓质量经理,在CCAR145部中被定义为:维修单位中由责任经理授权对维修工作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直接向责任经理负责的人员。从上述的定义中可以感受到质量经理的重要性,他是维修单位向政府和责任经理保证持续满足民航规章和持续保持维修质量的关键管理人员。
所谓生产经理,在CCAR145部中被定义为:维修单位中对维修工作的整体计划和实施负责的人员。从定义中可以理解生产经理就是对维修单位的整体维修工作直接负责的人员。在他的下面,也许还会有许多的部门生产负责人员。
上述的三类人员是构成维修单位管理结构的基本组成人员,因此也是CCAR66部中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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