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声明:本文任何方面的解读,仅代表个人观点,供大家交流学习之用,一切请以官方公布的正式文件为准,请知悉!PDF全部内容如下:
一、以下为对《CCAR-66R3 实施过渡计划及CCAR-66R2 执照转换方案》解读
解读一:R3 实施过渡计划及R2 执照转换方案第一条


关注点:
1. 自R3 施行后,新申请执照培训的人员应该参加147 部批准的培训机构按R3 要求组织的培训。
2. 明确了CCAR-147R1 正在修订。以上批准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是否可以申报,还是待147R1 颁布后才可以申报。
解读二:R3 实施过渡计划及R2 执照转换方案第二条


关注点:
1. 备注1 表示AV 执照可转换为任一类别。如转换超过一个类别,需要提供对应的机型签署经历。
2. 备注2 表示部件执照可转换为任一类别,但限制为航空器部件维修,可按R3 进行培训后取消限制。
解读三:R3 实施过渡计划及R2 执照转换方案第三条




关注点:
1. 自R3 发布之日起,不再组织人员按R2 开展的考试。
2. 对于已经按照R2 完成的考试,不论口试是否完成,按以上四种原则进行处理。
(附图)第三种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二、以下为对《维修培训机构按CCAR-66R3 实施执照培训试点要求》解读
解读四:执照培训试点要求第一条

关注点:
1. 执照培训试点要求适用于按147 部获得执照理论和基本技能培训批准,且申请作为按R3 实施培训的维修培训机构。
解读五:执照培训试点要求第三(一)条



关注点:
1. 针对第(3)条中的不受气候因素影响的实作场地,是否要搭建机坪机库。
2. 针对第(4)条中的与培训类别对应的真实航空器,存在分类别申请培训机构的可能性。针对存放条件和状态要求,则考虑机库及部分设施的建设(如地锚)。
3. 针对第(6)条中的能够满足防止考试作弊的要求,则考虑布置摄像头等设备。
解读六:执照培训试点要求第三(二)条


关注点:
1. 质量管理人员不能兼任部分岗位,对人员提出要求。
解读七:执照培训试点要求第三(三)条


关注点:
1. 对培训大纲的编制要求更高、更细,具体到各模块各知识点、各项目的课件、设备、学时要求、场地。
解读八:执照培训试点要求第三(四)条



关注点:
1. 培训实施规范更加明确,部分要求有变动(如迟到、早退或者请假超过教学时间30%的学员不能安排参加执照考试)。
2. 对培训纪律提出更高要求,“经推荐才能参加考试”显得尤为重要(建立了教员评价制度,超过10%的项目评价不合格的学员不能安排参加实作评估)。
3. 培训完成后,对培训记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建立每个班组全部学员的完整培训记录,还要建立每名学员的培训记录,并且分开保存,由专门的档案存放设施保存。
解读九:执照培训试点要求第三(六)条

关注点:
1. 对理论考试的设施设备提出要求,如备考室、抽题室、监控室、考试室、工作人员办公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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