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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征燃油税:航空公司尽取“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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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4 09: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复征燃油税:航空公司尽取“上限”
2009年11月14日 07:40:09  来源: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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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携程网、易网通游易了解到,昨日中国国航、东方航空、深圳航空、四川航空、海南航空、厦门航空、上海航空、山东航空、祥鹏航空、幸福航空、鹰联航空、吉祥航空、天津航空、东北航空、金鹿航空、南方航空等航空公司已经发布了复征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的通知,按照民航局允许的最高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800公里以上50元,800公里以下20元。春秋航空征收方案也与以上航空公司相同。
  部分公司今起收燃油附加费
    昨日上午11时,川航首先公布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的征收办法,800公里以上50元,800公里以下20元,紧接着厦航、海航、上航、深航、金鹿、南航等航空公司也公布了相同的征收办法,征收日期为今日开始(金鹿航空为本月16日开始),国航虽未正式出台国内航线征收办法,但在民航系统中已经有显示,与上述航空公司征收费用相同,征收日期是从本月15日开始。
    据易网通游易工作人员介绍,已经下发正式文件通知的航空公司征收办法和金额相同,都是800公里以下航线每位旅客征收20元燃油附加费,800公里(含)以上航线每位旅客收50元燃油附加费。
    不过,国航正式颁发了国际(地区)航线燃油附加费的调整通知。国航东南亚地区的泰国、新加坡、印尼、越南、缅甸、菲律宾、尼泊尔至国内的航班由200元上调为300元。新建了菲律宾和中国之间的航班燃油附加费300元。国航欧洲航线整体上调幅度较小,中国至欧洲则无调整。
    今天以后变更机票要补收
    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为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1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30元。    
    易网通游易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航空公司规定在2009年11月14日(不含)之前出的所有票都不收燃油附加费,但旅客如果要在2009年11月14日(含)之后变更航班客票(包括更改日期、航班等)则需要补收燃油附加费。
    昨日旅客抢先出票
    记者从成都各机票售票点了解到,发改委和民航的联动政策出台后,已经有消费者提前出票,机票代理点出现了一个出票小高峰。在红星路某售票点,市民刘小姐预订了三张元旦去三亚的机票,她告诉记者,早一天出票三人一共能省下150元。“今天出票的旅客明显比前几天增多了。”该机票代理点销售人员告诉记者。(王媛众 记者 汪兰 摄影 谢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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