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务在线

搜索
查看: 1563|回复: 0

[谈天说地] 机长辞职千万索赔案裁定 72.8万赎回自由身

[复制链接]

132

主题

150

帖子

106

积分

见习机务员

Rank: 2

积分
106

海航

发表于 2008-8-6 10:2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天津
 都市时报日前报道的东航云南分公司的一名机长因辞职引发1257万元的天价索赔一案,昨天(8月23日),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飞行员以72.8万余元买断自由之身。

  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郑志宏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劳动合同自2007年6月18日起终止,公司为郑志宏办理个人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郑志宏一次性支付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培训费用336134.5元人民币、45522美元,工资及福利费47290.77元(合计折合人民币72.8万余元);驳回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昨天(8月23日),双方都表现出了友好的态度,东航的代理律师熊斌说:“这并非真正意义的对抗,而是通过这种程序进行沟通。”郑志宏也表示:“选择是种幸福,也是一种痛苦!毕竟我在公司不辞辛苦、起早贪黑地工作了12年,我还是很热爱公司、热爱飞行职业的!”

  焦点解析

  昨天(8月23日),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中双方争议较大的5点问题一一作了评析。

  一、是否应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仲裁委认为:郑志宏已在2007年5月17日提前30日向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应认定于2007年6月18日起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后,郑志宏的个人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管理机构。

  二、公司索赔额最高的一项——因郑志宏停飞造成的595.2万余元营运损失该不该赔?

  仲裁委表示:“郑志宏提前30天书面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已履行了提前告知义务,且针对郑志宏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公司未能举证证实给单位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三、公司索赔570多万元的带飞费用、小时费用是否合理?

  仲裁委认为:郑志宏任副驾驶时的飞行时间,是其作为机组成员执行飞行任务的工作时间,应当领取相应报酬,故公司请求支付570多万元的带飞费用、小时费用,不予支持。

  四、培养郑志宏支付的培训费是否该赔?

  仲裁委对此表示支持,“在1995年5月到2007年5月工作期间,原云南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分别安排郑志宏进行33次训练时间不同的培训,然而公司未提交其中10次培训的费用支付凭证,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郑志宏实际应赔付的培训费用为336134.5元人民币、45522美元。”

  五、郑志宏辞职后是否应禁飞3年?

  仲裁委表示:“双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签订协议来约定,也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不予支持。”
王侯将相非吾意,人生足矣一知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