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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烟”和“飞行模式”之外——谈民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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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6 12:2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防城港
 飞机客舱内不得吸烟,但是现在市面上出现了一种名叫“如烟”的产品,公开声称“如烟不是烟”,据了解,“如烟”全名为“如烟雾化电子烟”,是以雪茄或烟斗形态出现的尼古丁吸入器,是一种非燃烧的香烟替代型产品,通过通过现代微电子技术实现了气流感应、模拟烟雾、模拟烟气温度、随时待机等高科技人性化功能。

  同样的例子还有“飞行模式”的困扰,所谓“飞行模式”是目前市场上极少数高档手机的独特功能设置,有关生产商称,用户在开机时选用了“飞行模式”,可以在飞行中继续使用手机中的内置数码相机、日历、记事本,还可以玩游戏、看动漫、听音乐等等,在“飞行模式”下,手机不会收发任何无线电信号。

  在飞机上使用“如烟”产品的事例目前未见报道,而因使用“飞行模式”被查处的乘客倒是有所耳闻,如近日某中超球员在机上使用手机(在“飞行模式”下)引起公愤被武汉机场警方查处(见2007年6月4日《武汉晚报》“球员飞机上用手机"飞行模式"遭民航警方问讯”)。耐人寻味的是,不管如烟也好,高档手机也好,生产厂商总是宣传他们的产品可以在飞机飞行状态下安全使用,而民航方面却认为,如烟产品的雾化状尼古丁仍然会在封闭空间内污染环境,损害其他旅客健康,并对其他有烟瘾的旅客产生提示作用,会扰乱客舱内的秩序,至于“飞行模式”,据专家(不知道是哪里的)称所谓的“飞行模式”根本解决不了干扰问题,只要手机是开机状态,都产生辐射。虽然干扰几率低于0.1%,但通讯频率偶然和飞航通信频率相同,尤其是在飞机起飞、爬升、行进和着陆的时候。一旦无线电导航和通信系统造成干扰,将严重威胁飞行安全。不过这些都是非正式的解释,关于如烟和“飞行模式”,民航方面正式的表态并不是很明朗,目前我们能看到的有2006年12月20日总局飞标司下发的编号为AC-121-19的“关于在飞机上禁用‘如烟’雾化电子烟的咨询通告”,以“咨询通告”形式对大型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禁止旅客在飞机客舱内使用“如烟”提供指导,而禁止在飞机上使用手机在民航总局相关通告和《民航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但是对“飞行模式”是否可用手机厂商和民航方面各执一词。不过我们也注意到,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目前由于确定便携式电子装置是否将干扰航行器飞行的技术信息不足,停止了自1991年开始的解除机上使用手机禁令的调查,这说明技术因素仍然是影响民航方面对手机等便携式电子装置能否在飞机上使用的决定性因素。

  这时我们就看出问题来了,如烟是不是烟,虽然是技术监督、工商部门所要研究的问题,但它在机上使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却是客观存在的。“飞行模式”被生产厂家标榜,但民航方面却没有权威的解释来认可或否决厂家的宣传。说白了,我们缺乏一个明确而权威的解释,这个问题长期不解决,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其实,关于如烟,民航方面以咨询通告的方式明确了如烟和一般意义上的香烟具有“功能等同替代”的功效,并且明确了使用如烟和常规吸烟行为应当同等对待,这在维护飞行安全和机上秩序方面是有积极意义的,应该予以肯定,但遗憾的是这一咨询通告的形式只是单方面的约束大型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则没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具体实施时易引发冲突,同时此咨询通告由于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因此也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对机上使用如烟的旅客进行处理。而对于“飞行模式”,虽然《民用航空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防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及《安保条例》、《刑法》和一些民航总局发布的安全通告中明确了手机类便携式电子设备在机上的禁用,但是关于“飞行模式”,由于技术和标准的缺失引发了争议,而这种技术或是标准究竟应该是由民航方面独自制定发布还是应由厂商、技术监督部门、无线电管制部门及民航等联合磋商后发布目前尚未明朗,在未明朗化前,执法部门确实不便以行为人涉嫌违反《安保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而对其进行处罚。

  针对这些问题,民航总局应该单独或联合其它部门,对类似于如烟和“飞行模式”方面的问题进行明确的解释,这样有利于执法部门和民航单位在维护机上秩序和飞行安全方面更加有作为,同时也能更加有效的位旅客提供安全舒适的航空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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