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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关于66部机型部分申请条件的问题------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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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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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0 14:2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河北唐山
I类和II类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1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1年内应当累计至少6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签署前1年内获得的。----CCAR-66
对“该一年内应当累计至少6个月怎么理解”,假如我这六个月工作在还未取得经营许可正在申请的通航公司(该通航公司已经有该型航空器一年了),这6个月能算合法的工作经验吗?我申请机型的时候能通过吗?
有知道的帮忙解释下, 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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